罪犯教育研究論文
罪犯教育是指我國監獄機關對罪犯依法執行刑罰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刑罰的目的,在思想品德、文化知識、職業技術和社會生活等方面進行的具有強制性、再塑性的,有組織、有計劃的系統影響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淺談少數民族罪犯掃盲教育
由於受經濟、文化、地理、歷史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相對落後,從新中國成立至今,國家實行了民族平等和對民族地區傾斜的政策,使民族地區的教育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文盲率大幅度下降,但是文盲率仍然普遍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沒有文化、不講法律是少數民族罪犯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監獄中,少數民族文盲比例相當高,他們不識漢字,不會算術,不會記簡單的賬目。加上大多數文盲不懂或略懂漢語,語言交流不暢,給脫盲工作帶來極大困難,也給監管改造工作帶來不利,更影響其出獄後的社會適應。因此,讓少數民族罪犯脫盲成為監獄教育改造罪犯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少數民族罪犯掃盲教育概述
掃除文盲,是對文盲、半文盲進行的一種最為初步的基礎教育。在監獄教育改造罪犯的實踐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條規定,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監獄組織的文化教育,應當根據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別開展掃盲、小學、初中文化教育,有條件的可以開展高中中專教育。
近年來,監獄加大少數民族罪犯掃盲教育力度,大量文盲罪犯經過掃盲教育能夠脫盲。脫盲的標準是:識漢字1500個;能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記簡單的賬目;能書寫簡單的應用文。
然而,少數民族罪犯的脫盲過程艱難,存在很多現實困難,留級、脫不了盲仍大有人在。主要表現在:教育時間、場地、設施、教具、經費等難以保障;師資力量不足,素質不高;罪犯學習吃力、難以接受新知識、知識不能遷移和運用;存在較為嚴重的留級沉澱等現象,成為監獄文化教育一老大難問題。
二、制約少數民族罪犯掃盲工作的因素
要解決少數民族罪犯掃盲的難題,首先要弄清制約少數民族罪犯掃盲工作的諸多因素。本文試從“教育者、受教育者及教育中介”這教育三要素對制約我國少數民族罪犯掃盲工作進展的諸多因素進行分析。
一受教育者因素
1、思維定型,原有知識經驗的影響
在監獄接受掃盲教育的絕大多數為成年人。成年人在長久的日常生活中已經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思維模式,即思維定勢,易以習慣的方式解決問題,很難創新和接受新鮮事物。
原來的居住環境使少數民族罪犯沒有機會接受外來文化與資訊,形成了自己獨有的知識經驗。原有的知識經驗對新的學習起著認知支架的作用,少數民族罪犯以各自不同的背景參加監獄統一組織的有別於本族文化的掃盲教育,便很難用原有知識水平同化和理解現有的學習材料,導致少數民族罪犯在掃盲教育中很難解放思維,學習新東西。
2、缺乏學習動力,學習帶有很強的選擇性和功利性
少數民族罪犯絕大多數來自於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生產力水平低下,使絕大多數人成為貧苦、落伍的生產勞動者,對知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缺少內在的學習求知動力。來到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後,由於勞動改造任務較重,佔據了大量時間,使其無暇顧及文化學習,對文化知識的學習帶有較強的選擇性和功利性,對自己監管、勞動、改造有利的就學,無用的就不學,缺乏主動學習動力。例如:算術就只想學對勞動產品計件有用的整數的加減乘除,不想學分數、小數、圖形等。
3、學習負遷移影響大,知識不能靈活運用
學習負遷移是指一種學習對另一種學習起干擾或抑制作用。負遷移的產生常在兩種學習又相似又不相似的情境下,認知混淆而產生的。發生這種遷移,會使另一種學習更加困難,錯誤增加。如少數民族罪犯語文學習不能區分一字多義,一字多音;在數學負數運算時錯誤使用正數的規則等。
此外,學到的知識不能靈活自由運用。例如:一個詞語放在一起其中的每個字能夠認識,但是把字單獨拆開就不認識了;只理解當時當句的語義,難以類推和舉一反三;學到的知識是靜態的儲存物放在腦袋裡,不能與具體的現實的材料相聯絡,不能依據情境取捨知識,只是生搬硬套,死記硬背。
二教育者因素
1、教師角色難以定位
目前,在監獄中承擔罪犯 文化 教育的教師一般是從本監獄的人民警察中選任的,也有部分是從服刑表現較好、有文化技術專長的罪犯中選拔的,很少從 社會上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聘任。由於承擔掃盲教育的教師來源不 同,導致其對教師角色身份的理解和認識存在偏差和不足。
由監獄民警擔任掃盲教育教師的,往往注重自己 管理者、執法者的身份,從而導致真正的教師角色發揮受警察身份掩蓋,教師作用發揮欠佳。由選拔的罪犯擔任掃盲教育教員的,又因其服刑人員被管理、被改造的身份,導致對教學的控制力不足,說服力不夠從而不能充分發揮其教師功能。
2、師資配備不足,教學能力有限
監獄 工作事務繁多,往往缺少專職的民警文化教員,多數是擇選出的罪犯文化教育教員,他們對成人學習 心理和學習特點不夠了解,缺少專業的教師技能培訓,未獲得教師資格證,教學能力和水平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學效果。
三教育中介
1、 語言障礙
語言障礙是少數民族罪犯掃盲教育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6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也可以使用當地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學習漢語不僅是少數民族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他們出獄後參與社會 經濟生活的一個重要保障。然而,實施雙語掃盲又確實遇到資金、教材、師資、管理諸多方面的困難。在監獄,懂得民族語言的幹警極少,用雙語教學更顯得力不從心,語言障礙成了少數民族罪犯掃盲教育最大的瓶頸。
2、教學手段單一
教學手段是師生教學相互傳遞資訊的工具、媒體或裝置。在監獄掃盲教育開展過程中,往往存在教學手段單一的情況。儘管這幾年監獄加大了教育改造的經費投入,但還是存在教材滯後、教具缺乏、多媒體裝置沒有或不會使用等情況,給掃盲教育的開展帶來不利影響。如某省女子監獄掃盲教育教材用的是1992年部局統編教材,教材的更新並未與時俱進,且罪犯手裡沒有教材,給學習帶來極大的不便。
3、教育方法陳舊
在監獄掃盲教育過程中,由於施教者沒有經過專業的教育教學技能培訓,因此教學方法沒有更新,略顯陳舊,還停留在“教師講,學員聽”的傳統授課模式階段。這種常用的教學方法,抹殺了罪犯的學習興趣,使學員參與度不高,加上語言不通,教學效果有限。
三、推動少數民族罪犯掃盲工作的建議
掃盲必須與少數民族罪犯改造生活的 環境緊密結合,整合監獄教育改造資源,使少數民族罪犯從邊緣缺位走向主體,變被動為主動,真正參與到掃盲之中。具體建議如下:
一設定具有激發積極性的教育內容
實踐證明,少數民族罪犯掃盲需要解決學習者期望和感情的內在問題,只有當掃盲專案與罪犯實際改造生活相結合,並且當其在其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時,他們的學習熱情才會高漲,而此時掃盲工作才能獲取可持續 發展,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教育內容中所涉及的一些監管改造規定等,學員在服刑生活中必須隨時隨地使用,因此具有調動積極性的作用,可以激發他們學習的慾望。此外,教材要與時俱進,與社會生活接軌,以保障在監獄中及迴歸社會後能夠用得上。二創新 教育手段和方法
加大教育經費的投入,引用現代 化教育手段。隨著科學技術的 發展,把現代化教學手段引進課堂。即把各種電化教育器材和教材,如幻燈機、投影儀、錄音機、錄影機、電視機、DVD機、 計算機等搬入課堂,作為直觀教具 應用於教學領域。
識字,是掃盲教育中的一個重點。在掃盲識字教學中,利用不同的教學方法,充分發揮少數民族罪犯的自主性,調動罪犯多種感官參與學習,達到識字的目的。如:聯想識字、比較識字、表演識字、遊戲識字等方法。例:表演識字法的具體運用:在教學過程中,可以用肢體動作演示字的形義 聯絡。如學習“看”字,把手放在眼睛目上,這樣不但讓學員記清了字形,而且弄懂了字義。
算術教學,是在理解了漢字意義基礎上的教學,相對於識字教學而言更難。在教學中要儘量貼近生活,編創一些易於理解和接受的口訣。如:乘法口訣:一隻青蛙一張嘴,兩隻眼睛,四條腿;兩隻青蛙兩張嘴,四隻眼睛,八條腿……四捨五入法口訣:四捨五入方法好,近似數來有法找,取到哪位看下位,再同5字來比較,是5大5前進1,小於5的全舍掉,等號換成約等號,使人一看就明瞭。
三精選教育者
少數民族罪犯掃盲教育教師的選任極其重要,關係到教育 工作的有序 組織和開展,主要有以下建議;
一是選任有教學技能的幹警專職教員進行教學,懂得少數民族 語言的尤佳。首先,幹警專職教員要明確自己教師的主體身份,在教學時主要發揮自己的教書育人功能,而不是執法者身份。在教學中若能使用輔助式雙語教學效果更好。所謂輔助式雙語教學是指用本民族語言輔助漢語文課程教學的一種雙語教學模式,主要採用民族語為漢語釋義的方法進行教學,這樣可以拉近彼此的距離,便於少數民族罪犯接受和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教學進入到一定階段後,本民族語言的輔助逐漸退出教學,只採取漢語教學,避免學員對本民族語的依賴。
二是挑選罪犯擔任教員,補充民警教師力量的不足。對罪犯教員要嚴格挑選,定期考核,表揚和激勵先進,對錶現差、教學能力差、不能勝任工作的要及時更換,以激勵罪犯教員自覺端正改造態度,增強教學能力。罪犯教員中最好有一定比例 文化較高表現好的本民族罪犯。在不違規的情況下,適當賦予罪犯一定的“教師”權利,如:作業講評權、習題批改權、抽問權等,以便更好的發揮教學功能。需要注意的是,在能使用幹警教員的時候儘量使用幹警教員,罪犯教員只能作為補充和輔助力量。
三是配備罪犯學習委員或者助教,幫助少數民族罪犯複習功課、輔導作業等。同時,還可以利用附近 社會上學校的師資優勢,協助做好罪犯掃盲工作。要注意對專任民警教師進行培訓,並逐步取得教師資格證。罪犯教員由監獄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以掌握最新的教學方法和技巧。
四挖掘非智力因素
在掃盲教學中應重視對非智力因素的挖掘。一方面運用情感手段強化自我效能,培養其學習興趣。在教學活動中,要善於抓住少數民族罪犯的閃光點,多給予鼓勵和表揚,強化自我效能感,增強學習興趣。另一方面,注意樹立榜樣人物。對積極參加學習獲得優異成績的少數民族罪犯進行相應的表揚、加分等,以起到激勵後進的作用。
篇二
淺析監獄罪犯教育的理想與現實
論文 關鍵詞:監獄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論文摘要:培養身心健康、重新適應 社會的守法公民是監獄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標:當前我國傳統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針對性、適應性、 科學 性。確立 現代 、科學的罪犯教育理念,構建科學化、社會化、個別化的罪犯教育體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選擇。 編輯。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復歸社會是監獄罪犯教育的應然選擇
開放的 中國 ,迎來了 政治 的文明, 經濟 的繁榮,思想和 文化的進步。開放也使我國傳統的教育改造受到越來越嚴峻的挑戰:教育效能呈下降趨勢。縱觀世界監獄行刑 發展 的 歷史 ,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對犯罪人的懲罰、教育矯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內涵,必須體現人道、民主的價值,如此,才能建構現代的監獄 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監獄罪犯教育發展的基本趨勢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變過程中,教育矯正在監獄行刑制度的發展中越來越受重視。行刑理念的發展受到刑罰制度的影響,人類行刑制度經歷了生命刑、肉體刑到 自由刑的變化;相應的行刑理念經歷了報應主義到預防主義和折中思想的變化。在行刑史上,報應思想源於愚昧時代、智識未開的原始社會中“以牙還牙,以命還命”的復仇觀念和行為準則。而後逐漸演變為宗教因果報應、道義報應和 法律 報應。法律報應盛行期間,西方資產階級人道、民主、平等的啟蒙思想對近代的監獄改良,給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報應主義片面強調對罪犯的懲罰作用,忽視對罪犯的教育矯正的弊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對犯罪行為、犯罪人認識的深入,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l9世紀中葉以後,隨著資產階級革命在西方許多國家的完成, 自然 科學的發展和實證主義 哲學 的影響,刑事實證學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認為國家不應只懲罰犯罪,還應該用刑罰來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罰的本質。從此,矯正教育模式開始盛行,以教育和矯正罪犯,進罪犯改惡從善,迴歸社會為行刑目標。不僅適應人類社會文明的程序,而且極大推動了刑行的人道主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現代矯正制度的興起,罪犯教育以人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鮮明地反映在國際機構的相關檔案上 1955年聯合國《囚犯最低限度標準》第 66條第 1款規定:“應該照顧到犯人社會背景和犯罪經過、身心能力和習性 、個人脾氣、刑期長短 、出獄後的展望,而按照每一個囚犯的個人需要,使用一切恰當辦法,其中包括教育、 職業指導和訓練、社會個案調查、就業指導、體能訓練和道德性格的加強,在可能進行宗教照顧的國家也可包括這種照顧。”
二監獄罪犯教育目的是培養身心健康 ,重新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
義大利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貝卡利亞指出:“刑罰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存在,刑罰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會遭受危害並制止其他人實施同樣的行為。” 在當今國際社會,刑罰執行不再是懲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國自西周的“明德慎罰”開始到西漢儒家學說一統天下後,“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體現了刑罰和教化的相結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響,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監獄改良,主張監獄應以感化人為宗旨。當然由於時代和制度的制約,監獄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難以實現。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監獄 工作在毛澤東“人是可以改造的”,“我們的監獄是學校”等理論指導下,於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 l條明確提出“為了懲罰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並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 自己,成為新人”的監獄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頒發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96條中進一步規定:“把犯人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 3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再一次結合社會發展變化的要求,明確監獄教育的目的是將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體表現為轉化罪犯消極錯誤的觀念和犯罪的惡習,提高文化程度和認知能力,培養相應的職業技能。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監獄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績。隨著人類進入21世紀監獄教育個別化、社會化和技術化發展的趨勢,監獄培養目標註重以罪犯為中心,培養身心健康,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將成為必然要求。
二、現實:制約監獄罪犯教育質量的原因
監獄罪犯教育作為監獄刑罰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轉化思想,矯正惡習,增長知識,培養技能和促進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務。然而,不容迴避的是,由於監獄生產和經營問題造成的無形壓力,對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調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內容手段和教育者的專業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響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約罪犯教育質量的深層原因,對於探索出我國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徑十分必要。
一監獄罪犯教育受制於傳統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監獄罪犯的教育受制於刑罰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響,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現出與此相適應的思維模式。如受懲罰與報應思想的影響,罪犯教育中以懲代教現象突出,罪犯教育過程中重視“強制性”,輕視罪犯個體的主動性;受監禁制度影響教育帶有很強的孤立、封閉的色彩,監獄同社會的交流較少;受勞動改造觀念的影響,罪犯教育中以勞動代替罪犯教育,以勞動評價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時的時間以勞動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間業餘時間進行,勞動與教育難以有機結合。此外監獄職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衝突等都影響罪犯教育目的的實現。
二罪犯教育缺乏針對性、適應性、科學性
罪犯教育的內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罪犯思想教育內容過於強調思想認識、理想信念的統一性、標準性和唯一性,世界觀 、人生觀、價值觀等一系列內容脫離罪犯思想實際和當前社會實際,各監獄把上級的通知、指令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動力,習慣於按照上級部署開展大規模的活動,缺乏獨立性、自主性和針對性,表面上看轟轟烈烈,實際上形式主義,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滯後,內容、層次與罪犯年齡、文化程度不相適應;職業技術教育過於關注監獄生產發展的需要,忽視罪犯迴歸社會謀生就業的需要。
集體教育、個別教育和社會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實踐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經驗進行,集體教育課堂化,一鍋煮、流於形式;個別教育浮於表面,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有的是針對罪犯個體的勞動定額、生產任務的完成情況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顧罪犯個體的身體條件和技能情況而妄加批評、訓I責;社會教育不能經常化、規範化,教育活動單向進行,很少傾聽罪犯的心聲;罪犯教育過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漸進、因人施教等教育 規律 ,只求到課率、取證率,忽視罪犯教育的實效。
三監獄罪犯教育工作者隊伍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監獄教育隊伍的建設是罪犯教育質量的保證,新中國幾十年監獄改造歷程中,監獄工作者在艱苦的 環境條件下創造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其堅定的政治立場、無私奉獻的精神是監獄工作者寶貴的精神財富。隨著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現代監獄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價值取向,實現對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復歸社會的目標。目前監獄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師,整體素質不高,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專業人才,教育者缺乏現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對罪犯教育的認識不到位, 整天忙於保穩定 ,求效益,客觀上已無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難以進行知識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援
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典,有關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頒佈實施的《監獄法》,《監獄法》自實施以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監獄法》條文過少,只有 78條,涉及教育改造的條文僅 13條,導致許多教育實踐活動缺乏立法的支援。同時由於立法滯後,難以適應新時期監獄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國各省監獄 管理部門從各自情況出發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度,這些以實用為主的規章制度對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規範不統一,各省各自為政,甚至有的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嚴重製約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超越:確立 現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構監獄罪犯教育新體系
當前 ,我國監獄罪犯改造 工作正經歷由傳統、 經驗模式到現代、 科學 模式的 歷史 轉型。刑罰執行、監獄理論研究的視野越來越多地關注監獄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過罪犯教育促進罪犯改惡從善,重新復歸 社會,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質量是監獄的應然選擇。
一確立現代、科學的罪犯教育理念
堅持以培養身心健康,適應社會的守法公民為罪犯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在罪犯教育過程中樹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確以罪犯教育為中心,尊重罪犯,關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發揮教育者的 組織、引導和幫助作用。調動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動性、積極性,達到罪犯教育過程雙向良好互動。摒棄因循守舊、固步自封的觀念,廣泛吸收 自然 、社會和 心理等科學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樹立現代、科學罪犯教育理念,推進罪犯教育理論、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創新。
二罪犯教育體系的科學化、個別化和社會化
罪犯教育體系的科學化是指在科學地罪犯教育的理論指導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評價達到較為理想的狀態。因此必須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學的認識罪犯,對罪犯進行合理的分層、分類。積極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規律 ,發現罪犯教育本身的內部 聯絡和執行軌跡。查尋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運用科學的理論指導罪犯教育改造 實踐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積極吸收和借鑑西方監獄矯正的理念和技術,創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構建科學的罪犯教育評估體系,實現罪犯教育由傳統、經驗的格局 向現代 、科學的格局轉變。
監獄教育工作社會化作為現代刑罰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我國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會化就是克服監獄工作的封閉性,加大開放力度,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將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職業技術教育納入社會教育大系統中,明確罪犯獄外學習制度,改變單一的教育者隊伍結構,改變監獄呆板、單調的教育模式,改變單邊輸送、扮演道德權威和社會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傳罪犯教育,讓全社會關注監獄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個別化即要求教育者從罪犯個體的具體情況出發,針對罪犯個體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經歷、社會背景、文化程度以及個性特點等採取個別教育。自罪犯人監開始與罪犯共同制定每一個罪犯的個別教育方案,規劃刑期,確定切實可行的改造目標。提高民警個別教育的能力,不斷探討個別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監獄罪犯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實現,主要依靠監獄教育者去執行和體現,現代監獄的罪犯教育任務對監獄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當前情況下,必須根據監獄人民警察所從事的工作崗位的專業技術和專業能力為標準實行科學的分類,並對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員和罪犯心理矯治人員加強專業技能培訓和引進,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隊伍的專業化。
罪犯來自於社會,犯罪原因存在於社會,對罪犯實施教育離不開社會幫助,為幫助罪犯重返社會,監獄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社會學、精神病學、社會工作的專家學者以及教師等,參與改造方案的制定、對罪犯的心理危機進行干預、對監獄民警進行業務培訓和對罪犯進行文化教育等,實現罪犯教育工作人員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統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國推進監獄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據現代行刑 發展 的要求,國家儘快制定一部比現行《監獄法》範圍更廣、規格更高,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統一、配合的《刑事執行法》,完善刑事執行法的內容體系;加快監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矯治的規定、社會教育規定、罪犯獄外學習和工作的規定等內容,明確罪犯的文化教育納入社會公共教育體系等,以適應現代監獄行刑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的需要。
參考 文獻 :
[1]徐景峰.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活動與文獻縱覽[M].北京: 法律 出版社,1992.238
[2]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 中國 法制出版社,2002.114.
篇三
監獄文化建設對罪犯教育改造的啟示
【摘 要】在開展監獄建設的過程中,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監獄文化的建設,其在罪犯的教育改造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就主要在對監獄文化的含義進行簡單介紹的基礎上,對監獄文化建設對罪犯教育改造的啟示予以了簡單分析,對於實際的罪犯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監獄文化;罪犯教育;改造啟示
在目前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還存在明顯的重視勞動教育,忽視思想教育的問題,這往往難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在現有基礎上加強監獄文化的建設,通過思想上的教育來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發揮良好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文章就主要針對此予以簡單探討。
一、監獄文化的含義
對於監獄文化定義的理解,主要有兩方面的理解,一方面是廣義上的理解,另一方面是狹義上的理解,其中廣義上主要是指監獄中所有的精神財富與物質財富的總和,站在狹義的角度進行理解,就主要為具體的文化方式與文化手段,例如所開展的各種形式的文體活動等,與其他的社會文化一樣,監獄文化也由兩部分組成,即主文化與亞文化,主文化是指符合一般的國家法律精神與道德規範為社會所公共認可的部分;亞文化是指罪犯群體在監獄中自主形成的自覺遵守的行為方式與價值標準,本文中所提到的監獄文化主要是指被社會所認可的主文化。
監獄文化建設過程中,主要包含這樣幾方面的內容:1精神文化建設,這主要是開展監獄精神與監獄理念的建設,其主要是以罪犯興趣培養小組、問題活動等形式來開展,這也是整個監護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與重點內容;2制度文化建設,這主要是對監獄內部的規章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相關的執法活動規範的修訂與完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夠創造出一種井然有序的監獄內部秩序;3物質文化建設,這主要是對監獄外在的功能設施、監區分佈、綠化環境、外在建築等開展建設,所建設的內容都是一些看得見摸得著的部分,這也是其他相關建設的基礎與最基本的保障。
相比與其他形式的場所,監獄具有封閉型與不流動性的特點,罪犯在服刑的股從衡中,逐漸形成了一個與外界社會相對獨立的小社會,也就是監獄社會,在監獄建立的初期就已經形成了與外界社會所不同的世界觀、人身觀、價值觀與行為準則等,這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發展成為監獄所特有的文化,這種文化總罪犯進入到監獄中開始,就會對罪犯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罪犯想要適應監獄社會中的環境,就必須向監獄文化的標準靠攏,並要改變自己原有的待人待物的方式以及行為模式,在此過程中會逐漸形成監獄的亞文化,開展監獄主文化建設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有效的消減與緩衝監獄中所存在的各種不良文化,防止罪犯在監獄中服刑的過程中染上各種不良文化,由此可見,監獄文化建設在整個監獄社會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監獄文化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監獄文化在監獄社會建設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監獄文化建設過程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一些監獄在罪犯教育的過程中,沒有對監獄文化建設予以足夠的重視,目前我國很大一部分監獄的監獄文化建設還處於初期,一些地區在開展監獄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只注重其中的一些片面效果,沒有一個全域性與系統性觀念,導致相關的監獄文化建設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這主要是由於受到傳統勞動改造觀念的影響比較大,使得其在開展監獄文化建設的過程中,還停留在表面文化的建設上,沒有對相關的制度建設予以足夠的重視;2監獄教育改造的效果不明顯,監獄的兩大職能是對罪犯進行改造與懲罰,其中最終的目的就是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這就要求強化對罪犯的技術教育、文化教育與思想教育,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監獄往往將關注點放在了罪犯的懲罰上,對於罪犯的教育改造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這就會導致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監獄文化建設對罪犯教育改造的啟示
一藉助於我國傳統文化來完善監獄文化
我的的傳統文化博大精深,其中有很多都是值得現代社會發展過程中借鑑的內容,因此,在開展監獄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吸收傳統文化中的精髓內容,如: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道家理念、儒家思想、恥辱文化等都是值得監獄文化建設借鑑的。在為罪犯實施教育改造的過程中,通過為罪犯講解相關的道理,讓其認識到自己過去的犯罪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這種被動式的教育方式,往往難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但是若在為罪犯開展相關教育的過程中,已經我國傳統文化,罪犯通過領悟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一些精髓內容,不僅能夠提升其自身的文化修養,還有利於其改過自新,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二對已有的監獄文化進行加工整合,以便於其能夠發揮良好的罪犯教育改造作用
監獄文化在罪犯的教育改造過程中能夠發揮良好的作用,但是同時其中也包含有消極的內容,對於罪犯的教育改造不利,這就需要在實際的監獄文化建設過程中,能夠善於對監獄文化進行有效的加工整合,以便於能夠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應用積極向上的監獄文化,起到良好的教育罪罰的作用,在實際的監獄文化加工整合過程中,應該注意下列問題:1能夠將監獄文化建設與罪犯的勞動改造與思想教育改造有效的結合,既不能將監獄文化與罪犯的勞動改造與思想改造相分離,也不能在罪犯的教育改造過程中,不顧相關的監獄文化,單純的開展相關教育;2要能夠將監獄文化建設與獲得減刑假釋緩刑等條件予以嚴格的區分,刑法的執行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對罪犯進行懲罰,並要預防相關犯罪案件的發生,不管是在何種刑罰的執行過程中,都必須要能夠良好的貫徹這一基本思想,所以在為罪犯進行減刑的過程中,應該嚴格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來開展,並要保證具有一定的限度,在開展監獄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更是不能忘記這一點,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通過的對罪犯的感化來強化刑罰的執行力度;3監獄文化的建設要適度,這是一項長時間、系統性的工作,因此,在開展監獄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應該能夠把握好尺寸,注意把握尺度,不能將監獄文化建設凌駕在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等手段上,要能夠將監獄文化建設,促進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對監獄文化建設予以足夠的重視
教育工作中最為基本的內容就是罪犯的教育與改造,在罪犯的改造過程中,要想充分的發揮監獄文化的引導與感化功能,通過監獄文化來影響每一位罪犯的內心、思想與靈魂,首先就需要在思想上對監獄文化建設工作予以足夠的重視,從本質上認識到監獄文化建設在改造罪犯過程中的重要意義,這樣才有利於監獄文化在實際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發揮良好作用。
四、結語
通過文章中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實施罪犯教育改造的過程中,積極引進監獄文化中的積極向上的內容,在罪犯的教育改造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就主要對監獄文化建設對罪犯教育改造的啟示予以了簡單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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