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與概括故意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共同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

  2012年7月6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劉某與陳某在逃預謀向單身女性搶包,之後二人駕駛一輛摩托車,由陳某攜帶一綠色面具在奉新縣城尋找作案目標,隨後發現並尾隨被害人錢某至塞納廣場。二人商議由陳某實施搶包,被告人劉某駕車接應。陳某尾隨被害人錢某進入塞納廣場後,頭戴綠色面具衝至被害人錢某身邊欲奪下被害人的手提包,被害人緊抓包帶不放並大聲呼喊,陳某仍用力扯包將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錢某倒地後仍抓包不放,陳某拽住挎包向前拖行,搶到包後逃跑,造成被害人錢某頭頂部右側皮下血腫,右小腿外側下段擦傷。

  隨後被告人劉某駕車接應陳某逃至奉新中橋底下。被搶的包內有一部三星手機,2000元現金及一些生活用品等,之後二人進行了分贓,被告人劉某分得一部手機和200元人民幣。被告人劉某將手機以2000元左右的價格銷售給他人。經鑑定,被害人錢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丙級。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3123元。案發後該部手機被公安機關追回已發還給被害人。


  【分歧】

  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搶奪罪。理由是:同案人陳某的搶包行為屬於實行過限。被告人劉某夥同同案人陳某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商議實施搶包,在搶包前,被告人劉某已經交代了同案人陳某不要傷人。同案人陳某在搶包過程中,在被害人抓包不放的情況下,仍採取拽包向前拖行的行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這一拽包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輕微傷,同案人陳某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範圍以外的犯罪行為,超出了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故意,同案人陳某的行為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為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為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案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應構成搶奪罪。

  第二章意見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搶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劉某與同案人陳某商議共同實施搶包,同案人陳某的行為均在被告人劉某主觀概括故意範圍之內。被告人劉某與同案人陳某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共同犯罪的主觀目的,商議實施搶包,雖然被告人劉某與同案人陳某最初預謀搶包是搶奪還是搶劫並不明確,但應均在其主觀概括故意範圍之內。

  被告人劉某明知自己和同案人陳某的行為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後果,只是對行為過程中侵害範圍、侵害性質的認識和採取何種侵害手段的認識尚不明確,按照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客觀上共同犯罪的同案人陳某實施了搶劫的客觀行為,主、客觀相一致,應以搶劫論處。因此,本案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應構成搶劫罪。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主觀上看,被告人劉某與同案人陳某系共同犯罪,預謀時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概括性故意,被告人劉某對搶包的認識具體內容並不確定,但是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希望、放任結果發生。雖然二人並未商議具體如何實施搶包,遇到被害人反抗該怎麼辦,但是很明確的是被告人劉某和同案人陳某都是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被告人劉某對與同案人陳某在實施搶包行為中具體實施的行為應當是一種明知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搶劫本案被害人的包應當涵蓋在被告人劉某的主觀概括故意範圍之內。

  其次,從客觀行為上看,被告人劉某與陳某預謀向單身女性搶包,之後二人駕駛一輛摩托車,二人商議由陳某實施搶包,被告人劉某駕車接應。同案人陳某衝至被害人錢某身邊欲奪下被害人的手提包,被害人緊抓包帶不放並大聲呼喊,陳某仍用力扯包將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錢某倒地後仍抓包不放,陳某拽住挎包向前拖行,搶到包後逃跑,造成被害人錢某頭頂部右側皮下血腫,右小腿外側下段擦傷。

  陳某在搶包過程中,用力扯包將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錢某倒地後仍抓包不放並拽住挎包向前拖行,陳某當場使用暴力致使造成被害人無法反抗,造成被害人受傷並取得財物,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被告人劉某與同案人陳某共同實施搶劫行為,被告人劉某應當對共同犯罪的同案人陳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本案被告人劉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同案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對被告人劉某搶包行為依法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論處。本案以概括的主觀故意認定被告人具有搶劫罪的主觀目的,符合我國刑法的立法精神,有利於打擊共同犯罪行為。

  因此,根據刑法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本案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應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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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謂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規定其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眾性犯罪是常見的必要的共犯,如聚眾哄搶罪,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還有一些集團性的犯罪屬於必要的共犯,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特點就是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這是由法律規定的。換言之,法律規定以採取數人共同犯罪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這種規定只有在分則會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則問題,也就是分則條文對犯罪主體數量有特別要求的情況。或者說,以犯罪主體為“複數”,作為構成要件的情況。

  二任意的共犯

  所謂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體數量上都沒有限制,所以通常發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搶劫、強姦、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於任意的共犯。所謂“任意”,是指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來看,實行這樣的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單個的還是2人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裡的“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於事先通謀;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後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後.後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叫承繼的共同犯罪。後行為人就其參與後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也要承擔責任,但對加入以前的加重行為不負責任。如張三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並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李四到了現場,並且明知張三要搶劫B的財物,李四與張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李四雖然與張三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張三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承繼的共犯成立的時間:必須是在著手後既遂前。既遂後加入不構成繼承的共犯,屬於窩藏、包庇類的犯罪。但是,多環節犯罪以及繼續犯例外。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團或稱有組織形式的共犯

  這是根據有無組織形式所作的劃分。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1.人數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

  2.較為固定。表現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後,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覆多次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行為。

  犯罪集團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特殊的犯罪集團,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

  四、簡單共犯和複雜共犯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類。簡單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的共同犯罪,這又被稱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實行犯。複雜共犯,則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實行犯外還有教唆或者幫助分工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