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共同犯罪

  通過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共同犯罪的概念的分析,我們可以明顯感受到兩者在許多構成要件上相似甚至是相同的,這也是它們為什麼會經常讓人理解錯誤的原因,同樣,正如俗語所言“事物都有兩面性”,正是因為兩者有如此多的相同點,兩者的不同點也就更應研究,體現出它們的本質區別。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這兩者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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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從巨集觀上區別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根本性不同。儘管《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是相互銜接的法律,但是兩者維護的權益和維護的秩序是不同的,同時,治安案件的危害程度和處罰力度也遠遜於刑事犯罪。

  二、從主體型別上區別

  共同犯罪的主體型別較廣,我們知道達到法定年齡***刑事案件與治安案件一致***十四周歲,具有控制和辨認能力即具備相應法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共同犯罪的主體,而因為《刑法》中有許多由單位可以實施的犯罪,所以如果是關於這些犯罪的共同犯罪的主體的還往往是單位,相反,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中不存在單位。

  三、從主觀要件上區別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可以出於共同故意,也可以出於共同過失,在特殊時候過失和故意的混合也可以構成該行為。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人的主觀就相對固定,根據《刑法》的第25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共同故意。


  因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共同犯罪在主觀要件上的不同是兩者的最重要的區分點,筆者認為應對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進行進一步分析。

  首先,通過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我們知道人的意識是受一定的物質條件約束的,儘管如此,行為人在不同的社會物質條件下還是有自己的選擇空間的,所以認定某行為是否違法時,一是要看該行為是不是有危害社會的結果,另一方面還要看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的主觀意識,這樣才能使我們的判斷行為性質有堅實的依據。這裡說的故意和過失就是兩種人的意識或者心理狀態,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有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而沒有遇見或者避免的心理態度。

  再者,所謂的共同故意就是各行為人通過事前的相同的意圖聯絡,可以認識到其行為可以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參與其中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在這一點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共同犯罪的行為人都會持有這種主觀心理。

  然後,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可能出於共同過失,即各共同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結果,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共同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是共同過失,只能是共同故意,那麼在具體實踐中可以依靠下面幾點特徵對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進行更進一步的區別,在主觀上出於共同過失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行為人具有共同避免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注意義務。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未盡到上述義務的共同危害行為並最終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第三,各行為人在事前未進行所謂的意圖的聯絡,即分別在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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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共同犯罪的概念: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