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是指什麼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
一、關於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理論的若干爭議
圍繞共同犯罪認識錯誤之認定和處理展開的爭論錯綜複雜,概括起來主要有關於事實認識錯誤的三種觀點,即抽象符合說、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尤其是對於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而言,基本上是以這三種學說為框架展開聚訟。抽象符合說認為,“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現的事實不受構成要件的制約,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顯然,抽象符合說更注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主觀認識或預見的內容是否現實的發生並不十分重要。
具體符合說認為,只有行為人所預見的構成要件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完全一致時,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則就阻卻故意或者僅成立未遂。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事實與客觀發生的事實雖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質一致時,便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為根據,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說內部還有更為具體的觀點,如構成要件符合說、罪質符合說、違法責任符合說、合一的評價說等。但總的來說均以構成要件為基準來認定行為人的錯誤是否阻卻主觀故意,分歧主要體現對構成要件重合的理解上。
這三種學說在不同的認識錯誤情形中,爭議情況有所不同。在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中,主要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對立;在不同構成要件間的錯誤中,則主要是法定符合說與抽象符合說的對立。一般認為,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體現了客觀主義的主張,抽象符合說體現了主觀主義的立場。不同的學說在解決各種具體的認識錯誤問題上得出的結論也往往不同,就算偶然結論一致,推理的過程和依據也不一樣。不同共犯形式之間的錯誤與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略有不同。關於不同共犯形式間的錯誤的爭論,在大陸刑法理論中,主要體現為主觀說、客觀說與主客觀相統一的折衷說。
主觀說認為“應當以行為人的意思為準”來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客觀說認為“應當以客觀的事實為準,以實際上所發生的侵害事實為基準,判斷行為人有無與此事相符的犯意”,從而“依其行為的客觀意義對利用者定性。”折衷說主張“應一併考慮利用者行為之主觀面與客觀面”以主客觀相統一的立場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共犯錯誤理論聚訟不定的原因分析
在共犯錯誤問題上,理論界的爭訟與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均呈現混亂而欠缺統一標準規制的特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的幾點因素值得進一步思索:
***一***共同犯罪認識錯誤問題本身具有顯著的複雜性
共犯錯誤與單獨犯罪的錯誤相比,由於共犯關係等複雜因素的介入,使該問題的處理更加撲朔迷離。例如,在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將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都納入到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的範疇中進行研究。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論界,以及我國的部分論著中,一般將法律錯誤排除在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的研究範圍以外,僅研究事實錯誤問題。再如,一些頗具爭議的問題如實行過限、實行減少等,有的觀點主張這屬於共同犯罪認識錯誤應該解決的問題。
相反,有的觀點主張這些問題應當運用共犯理論來解決,不必要納入錯誤論。這就導致不同學者眼中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的範圍抑或邊界並不相同,進一步的對話就可能存在障礙。另外,共同犯罪認識錯誤問題從不同的角度可以衍生出多種分類方式,如按照錯誤的性質,可以分為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按照犯罪人的型別,可以分為正犯的錯誤、教唆犯的錯誤、幫助犯的錯誤;按照錯誤是發生在同一共犯形式內還是不同共犯形式間,分為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與不同共犯形式間的錯誤;按照具體的錯誤形式,可以分為客體錯誤或者物件錯誤、打擊錯誤以及因果關係錯誤等等。如果不能梳理清楚各種分類的層次,條理的運用不同分類展開研究,可能會造成觀點的混亂和不明晰。
***二***關於共同犯罪的基礎理論的爭議會影響對共犯錯誤問題的處理結論
共同犯罪基礎理論是討論共犯錯誤問題的理論前提,對前者持不同的觀點必然導致對後者得出的結論不一致。例如,共犯關係是研究共同犯罪錯誤問題的理論前提。不同的理論對共犯關係界定的範疇迥異。行為共同說認為,共犯是數人用共同的行為實施各自的犯罪意圖的犯罪;犯罪共同說認為,數人共同進行某一特定的犯罪是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說認為,“即使數人實行的行為是跨越不同構成要件的行為,但這些構成要件是同質的,具有重合性時,也應認為是共犯。”
與此相適應,“一般持犯罪共同說者,在共犯錯誤問題上往往主張具體的法定符合說,持行為共同說者,一般是採取抽象的符合說。”再如,我國傳統上認為教唆犯、幫助犯具有獨立性,如今不少學者如張明楷教授提倡從屬性說,本文亦承認共犯之從屬性。根據共犯從屬性說,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人對正犯具有從屬性,共犯之可罰須正犯實施一定的構成要件行為。正犯的認識錯誤,往往影響教唆犯、幫助犯的刑事責任承擔。而根據共犯獨立性說,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僅以本身的教唆或幫助行為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正犯的錯誤不一定影響共犯的刑事責任。
***三***我國共犯錯誤理論研究的薄弱難以對司法實踐形成有效的指導
就共犯錯誤而言,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或一人以上發生了認識錯誤,就可以使整個共同犯罪的錯誤成立,而共犯人之間具有複雜的分工,使共犯錯誤較單獨犯罪的錯誤更加多樣化。然而,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在我國刑法學界可以說尚未展開深入的研究,相對於犯罪構成理論、罪數理論等廣為一般人熟知的領域而言,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領域還是一片鮮有人踏足的處女地。即便在為數不多的論著中有所涉及,也多為淺嘗輒止,鮮有系統而深入的研究。
在國內目前對共同犯罪認識錯誤較為詳細的闡述多集中於劉明祥教授的《錯誤論》以及“刑法中的錯誤”。在德、日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的錯誤問題是理論研究的熱點之一,形成了諸如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抽象符合說、構成要件符合說、罪質符合說、合一的評價說等各種理論觀點。可以說,與我國在共犯錯誤領域的蕭條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就導致了實踐的迫切需要與理論的滯後之間的脫節,從而使進一步的研究更加舉步維艱。
三、共犯錯誤若干問題應採取的觀點
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一般是指部分共犯預見的構成要件事實與其他共犯實際造成的事實不一致。我國通說認為法律錯誤對刑事責任不產生影響,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共犯錯誤具體是以成立共犯關係作為前提條件的共同犯罪之事實認識錯誤。另外,諸如實行過限等問題主要涉及是否成立共犯關係,不必納入錯誤論解決。採取的共犯錯誤分類方式是將共同犯罪事實認識錯誤劃分為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間的錯誤。所謂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包括共同正犯的錯誤,教唆犯的錯誤以及幫助犯的錯誤,其中後兩者具有相似性,可稱為狹義共犯的錯誤。所謂不同共犯形式之間的錯誤包括正犯與教唆犯之間的認識錯誤、正犯與幫助犯之間的認識錯誤、教唆犯與幫助犯之間的認識錯誤等,其中,以教唆犯與幫助犯之間的錯誤較為典型。
***一***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之共同正犯的認識錯誤
1、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
甲、乙共謀殺死仇人丁,在雙方互相毆打的過程中,行人丙前來勸架,甲以為丙是丁的幫手,一刀將丙捅死。甲顯然發生了對犯罪物件的認識錯誤,這種錯誤對其自身刑事責任的影響與單獨犯罪的錯誤並無區別,根據我國在此問題上的通說法定符合說,該錯誤屬於同一犯罪構成以內的錯誤,並不阻卻殺人故意,甲對丙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罪既遂的責任。在共犯錯誤領域,我們主要研究的是,甲的錯誤是否阻卻乙的殺人故意。
2、不同構成要件間的錯誤
甲、乙共謀殺害丁,二人與丁廝打很久仍沒佔到上風,甲情急之下,拔槍射擊,卻因槍法不準,擊中了丁旁邊一條名貴的狗。甲與乙應當如何承擔責任?甲發生的是打擊錯誤,與單獨犯罪的打擊錯誤並無不同,根據通說法定符合說,這種錯誤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的範圍,原則上阻卻故意的成立或者只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就本案而言,甲對丁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打死狗的行為是過失毀壞他人財物,並不受刑法上的責難。
***二***不同共犯形式之間的錯誤之教唆犯與幫助犯之間的認識錯誤
1、以教唆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實施犯罪,但實際上起到了幫助犯的效果甲以為乙沒有殺人故意,遂唆使乙殺死甲的仇人丙,實際上乙與丙也有仇,乙早就有意殺之,在甲的鼓勵下,乙殺死丙。本案中,乙作為實際完成殺人的實行犯,無論作為被教唆者還是被幫助者,均應負故意殺人罪既遂的責任。甲主觀上自認為是教唆犯,客觀上起到了精神性幫助犯的作用。根據主觀說,應按照其主觀認識,即教唆犯定罪處刑,而根據客觀說,則按照實際的客觀效果即幫助犯予以處罰。由於精神性幫助行為與教唆行為具備相似的行為外觀,“其區別之要點,應視正犯是否已有犯罪之決意以為斷”,因此在客觀上起到幫助作用,評價為幫助犯是不會造成過度評價的。
根據折衷說的觀點,以主客觀相統一的立場確定甲的責任,客觀上甲實施的是幫助行為,主觀上甲所具有的教唆犯的故意可以涵蓋幫助犯的故意,從而綜合評價為幫助犯以確定責任。且不說將甲的故意綜合評價為幫助犯的故意,有待論證以及可能面臨爭議,但就教唆犯與幫助犯的刑事責任而言,眾所周知,教唆犯在我國刑法中對犯罪所起的作用可以被評價為,甚至主要被評價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而幫助犯一般認為屬於我國刑法規定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對其“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可見,對甲的行為認定為教唆犯還是幫助犯,其刑事責任可以說具有天壤之別。按照主觀說將甲評價為教唆犯既遂,明顯與事實不符,此種情形下甲並未引起乙的犯罪決意,如果堅持共犯具有從屬性,顯然難以認定為教唆犯既遂,否則,即與保障人權的刑法理念相悖。依據客觀說和折衷說,雖然不會造成過度評價,卻有評價不足之嫌,這種情形下的“幫助”顯然比一般的精神性幫助犯的主觀惡性更深,應作一定的區別。鑑於我國《刑法》第29條對教唆未遂的規定,“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教唆未遂,以共犯從屬性說的立場,認為教唆未遂包括被教唆的人雖然完成了相應犯罪,但不是基於教唆者的教唆的情形是合適的,由此可將本案中的甲認定為教唆犯的未遂,根據刑法相應的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為法官保留了較為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以更好的做到不枉不縱。
2、以幫助犯的故意鼓勵他人實施犯罪,但實際上起到了教唆犯的效果將上例稍作變動,乙與丙有深仇大恨,並揚言殺丙,甲以為乙果真有意殺丙,遂多番對乙訴說丙的不是,鼓勵乙殺之,實際上乙素愛吹牛,並未決意殺丙,但在甲的鼓勵下,生殺人決意,將丙殺死。此案中,乙無疑應承擔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甲主觀上是隻有幫助犯的故意,而客觀上擔當了教唆犯的角色,根據主觀說,應以幫助犯處理,而客觀說的結論則為教唆犯,折衷說的認定依然傾向於認定甲為幫助犯。對教唆犯與精神性幫助犯進行區分可知在行為外在表現上,兩者區別不大,即僅從客觀表面來看,將甲的行為評價為精神性幫助並無不可,且主觀上甲具有幫助犯的主觀故意,在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範圍內,甲的行為達到了主客觀相一致,評價為幫助犯是恰當的。且根據責任主義的要求,不宜在甲明顯缺乏教唆故意的情況下,將甲認定為教唆犯。雖然這樣對甲的處刑可能會偏低,但這是保障人權前提下的必要妥協。
總之,法定符合說不僅是單獨犯罪的認識錯誤領域的通說,在共犯錯誤中,尤其是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領域,其邏輯結論也是較為合適的。不同共犯之間發生對角色分工的認識錯誤的情況比較複雜,應當針對具體情況,條分縷析,既要邏輯上講得通,又應最大限度的實現公平正義。原則是穩定的,實踐是多樣的,在面對具體的共犯認識錯誤疑難問題時,我們應該胸懷公平與正義理念,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要重視打擊犯罪,又應努力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