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的價值淺析論文

  我們知道,價值觀往往決定著人們研究某一事物的價值走向,當人們研究刑事政策的時候就賦予其生命,而價值則是刑事政策生命之靈魂;刑事政策的價值取向既是一種價值觀又是一種價值論,無論淺顯抑或深刻都是一種超越具體刑事政策制度和刑事政策行為的東西。要想深入到刑事政策的靈魂深處,挖掘其本質,唯有將刑事政策體系置於價值的平臺上才能做得更為酣暢淋漓。特別是在當前建設法治國家的現實要求下,剖析刑事政策的價值對於研究刑事政策基本理論、探求刑事政策內涵、搭建科學合理的刑事政策體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刑事政策的價值淺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刑事政策的價值淺析全文如下:

  摘 要 :作為社會控制政策的重要方面的刑事政策,其在價值追求上與整體的法律體系乃至整個社會控制手段的價值要求之間存在著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將以論理的方式對刑事政策的價值進行一定的初步研究。

  關鍵詞: 刑事政策 價值 社會

  法學是最悠久的學科之一,也是最發達的學科之一,其原因不在於它僅僅是社會治理的工具,而在於它能為人類的價值追求提供保障,因此,法學就天然的有了自身的價值追求。現在,普遍認為,法的價值有自由、正義、秩序、效率、人權等。刑事政策指的是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通過預防犯罪,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安寧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將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作為犯罪予以制止,也即防止犯罪;刑事政策的終極目的是維持社會秩序,即促進構成社會的個人和團體之間的和諧,維護社會安全、保障國民安定地生活

  因此,1防止犯罪、2恢復犯罪所引起的犯罪被害人的生活破壞、3滿足犯罪被害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報復感情乃至同情心、4防止犯罪活動所伴隨的人權侵害、成為必要。刑事政策作為部門法學之一,當然也有自身的價值追求,其價值自然包括自由、秩序、正義、效率、人權等這些法的基本價值。然而,在這些價值追求的過程中有無先與後、高與低的排序,筆者認為是有的,其排序如何,就要看社會自身如何需要或者安排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實現。

  主客體關係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關係,主客體關係的實質是主體要通過客體達到何種目的,如果主體沒有目的自然就不會與客體發生關係。刑事政策的價值體系是由價值主體、價值客體與價值目的這三要素組成的。刑事政策價值主體的目的就是其價值追求,並通過價值客體刑事政策來實現。故價值主體的首要目的就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價值追求,價值主體的最高目的就是刑事政策的最高價值追求。這裡何者為首要,何者為最高,就要看主體的選擇或者說需要。

  刑事政策的主體是國家政府或者執政黨至少主要是國家或者執政黨,個人或者社會團體會對刑事政策的制定有影響,但不能成為完全意義上的主體,故國家的選擇需要或順序就能反映刑事政策價值追求的排序。在論述國家對自由與秩序的需要時,人們經常會引用博登海默關於自由與秩序論述,認為“在奴隸社會,奴隸只是有生命會說話的工具,當然也就沒有自由。封建制度給予了安全觀念以突出的地位,卻降低了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封建君主把維持封建等級特權秩序放在首位。自由主義和資本主義時代,儘管沒有否認安全和某些平等形式例如權利和機會的平等的重要性,但卻將增進自由視為是政府政策的首要任務。在社會主義國家裡,人們則試圖消滅收入和財產地位上的差別,其最終但卻是分階段實現的目的就是要平等滿足人們的需要”。其實無論何種社會形態,法的價值追求是相同的,不同知識認識上的差別而已,人為的、無根據的把法的價值追求劃分為不同社會階段有不同追求,是錯誤的。

  在任何社會的發展階段,作為法的刑事政策價值主體之國家或稱政府它通過法的客體之法律刑事政策所要實現的首先的目的自然是社會的安定有序,當然,有序並不是國家的制定刑事政策的最終追求,其最終追求是在有序的社會環境下實現人類儘可能多的正義價值。因為,沒有正義指引的秩序社會必將走向混亂。所以,國家制定刑事政策在追求秩序的同時並通過安定有序高效的社會分工以實現其最高的價值目的――正義。否則,沒有安定有序的社會,其他一切的價值追求都是沒有實現基礎的,這無異於“鏡花水月”、“空中樓閣”。這種結論的正確性是顯而易見的,其證據每天都發生與今天的國際社會於生活中,比如,我們不能期待阿富汗和伊拉克用高唱法律正義的價值追求去安定暴恐分子;再比如,交通道路安全法旨在讓公共交通有序暢通,然後才能保證行使者的自由行使。

  刑事政策的層次分為總的刑事政策、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體的刑事政策。總的刑事政策是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全域性性的刑事政策,比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再比如“寬嚴相濟”就是基本的刑事政策,而“嚴打”就是具體的刑事政策。這裡的“嚴打”、“寬嚴相濟”、“社會治安”都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和諧穩定,在此基礎上再使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原則和規則的正確實施,從而實現了公民對正義的訴求。此外,一句“戰爭讓法律走開”就足以證明法刑事政策追求安定有序是優先選擇。因此,刑事政策的價值追求按先後排序,首先應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再次是公平正義,最後是自由;價值追求按高低排序,則自由為最高,其下為正義,再下為效率,最低為秩序。總的來說處理自由與秩序的關係上, 應以自由為長期追求的目標,以社會秩序為現時努力實現的目標, 但在實現社會秩序目標時應切實保障人權, 並時刻不忘實現個人自由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