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價值問題論文

  社會科學***英文:Social science ***是關於社會事物的本質及其規律的系統性科學,是科學地研究人類社會現象的模型科學。通常指研究社會現象及其規律的科學,它是一個以社會客體為物件,包括法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學科的龐大知識體系。在20世紀晚期,行為科學這一術語越來越廣泛地用於人們稱之為社會科學的各個學科。那些喜歡採用這個術語的人之所以這樣做,部分是因為可以把上述這些學科與一些也屬於探討人類行為的學科,比如自然人類學和語言學等更為密切地聯絡起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價值問題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論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價值問題全文如下:


 

  社會科學研究究竟是否需要將事實與價值分開,或有意識地排除價值判斷?這似乎是個顯而易見的簡單問題。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人們暗含的價值觀總是或隱或現地影響研究本身。這一問題在東方國家的社會科學研究中成其突出。因此。本文先論述當代西方哲學對這一問題的若干代表性論點,然後再對我國當前社會科學研究中的某些普遍傾向作針對性的評論。
 

  科學價值中立說

  關於科學的價值中立的觀點,在西方哲學思想中在較長時期內影響了占主導地位的科學觀和認識論。一般認為馬克斯•韋伯引入了現代的事實—價值兩分的觀點。他在《社會學與經濟學中“價值中立”的意義》這一經典論文論述了兩方面的觀點[1]。第一點他吸取了休謨的思想,認為在規範與描述之間、在斷言某物實際上是什麼與理想上應當是什麼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鴻溝。因為我們加於事物的價值不屬於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學關心的是描述實際發生了什麼,並且解釋為什麼。自然,科學能夠而且必須注意個人和團體在事實上怎樣做出評價,但他們卻不能從根本上真實地記錄這個或那個事物是內在地有價值的,因而是在範疇上應當被評價的。韋伯的第二個論點是有規定性的。他從不認為價值是無足輕重的,也從不宣稱每個人,特別是社會科學家應當總是避免價值判斷。與此相反,他堅持提出指認與評價的區別,二者不容混淆。一個人在表達價值判斷時,不應當自稱這種判斷是得到科學地確認的;因為事實上這是做不到的。當社會科學家推崇某種行動時,他們應當盡力地說明自己所說內容中哪些是科學的發現,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議。這是知識分子的真誠品質與尊重真理的原則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紀的邏輯實證主義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學與價值、描述與規範、實然與應然判斷的嚴格區別,要求社會科學堅持價值中立的立場。亨普爾指出,有關科學的價值中立問題,可以說是圍繞著兩個不同的方面而展開,這就是:***1***科學家的實際研究行為,和***2***批判評價和論證科學斷言和程式的方法論標準。在科學家的實際行為層次上,價值評價作為科學研究的一個誘導因素無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準則、審慎的思考和個性等等顯然會影響科學家對所研究領域、問題和所採取的方法的選擇。社會和政治價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問題領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勵人們贊同某些並無可靠根據的理論。當然,作為一種規律,科學研究中決定採取或放棄一個特定的假設或理論,將強烈地受到認知價值或準則的影響,這反映在他們堅持某種方法論程式的標準上。[2]

  正是在構成研究行為的重要的誘導因素這個問題上,價值評價與科學研究相關聯。因此,必須在心理學、社會學和科學史解釋科學研究行為時考慮價值評價的作用。然而,這種科學解釋在談到科學家受價值影響的時候,並不涉及任何價值判斷。也就是說,它在解釋科學家接受或放棄一個理論時,並不論證這個理論的合理性,或表明這是個不合理的科學程式。而合理性問題要求的是在可以獲得的證據和其他系統的根據的基礎上對理論進行批判的評價。正是在這個問題上,傳統的科學觀,特別是邏輯實證主義的科學觀主張科學理論與證據關係有明確的客觀標準,並認為這種標準可用證據與理論之間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邏輯關係來表示,由此而為科學的客觀性與價值中立說提供了依據。按此觀點,恰當的科學研究及其結果是獨立於研究者個人的成見、信念或態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式看作違反了科學規範,並可以用對科學以外的價值觀的過度依賴來解釋研究者違背恰當的科學行為的動機。

  與上述科學哲學觀點相類似,現代知識社會學***或科學社會學***的鼻祖卡爾•曼海姆也把自然的與文化的區別了開來,把數學、自然科學與宗教、道德、實踐領域等其他方面明確區分開來。“可以說,形式知識在本質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內容並不受個別的主體及其歷史社會條件的影響。但在另一方面,顯然存在著範圍廣泛的主體事務,它只能由某些主體、或在某些歷史時期被接受,而且從個人的社會目的來看,這也是顯而易見的。”[3] 他認為,自然科學具有可重複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領域則具有不可比的特徵。所以他斷言,意識形態在本質上是非真理的。一般來說,意識形態的特徵是對其範圍廣泛的物件進行高度明確的闡述,對其追隨者有權威的明確的命令性。與其他型別的信仰相比,意識形態更加系統化,圍繞一個或數個突出的價值觀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變革,它的接受或推行還往往伴隨著鼓動性的宣傳。誰接受它,誰就要完全服從它,誰的行為就必須完全滲透著意識形態。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產生於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與該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開。意識形態故意掩蓋人們的動機與利益,這就迫使利益與對抗著的人們相互欺騙,並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蓋狹隘的區域性目的和利益。意識形態不會把系統地追求真理當作自己的一項義務,因而採取取教條主義的認識態度,不願接受新經驗和真理。作為一種文化的產物,意識形態對社會科學的影響尤其明顯。

  曼海姆堅持認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觀的一切知識,不可避免地都是有黨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論點是,像政治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均無法擺脫意識形態和黨性的束縛,所以他也承認不同社會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這些觀點引起了美國實用主義者胡克的爭論。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開創性工作以後指出,困難在於,曼海姆承認,表現階級立場的意識形態和烏托邦,導致在科學意義上被認為“真”的那些關於事物性質的理論和發現,因此,問題就轉移到這些“真理”是否取決於導致探索和發現這些真理的階級立場和階級利益這一點上。“階級立場和階級利益既然隨著歷史時期而改變,曼海姆認為這問題就成為一個知識社會學的問題。……現在假定科學的處理方法和客觀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頭痛的問題是:任何一種的科學知識是怎樣成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書中,不同的一頁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讀者對於他真正相信什麼完全感到茫然。”[4] 實用主義作為一種獨特形態的科學主義思想,對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實際認為,即使存在階級或黨派觀點的相對性,科學***包括社會科學***仍然存在超越主觀價值的客觀性基礎,比如根據經驗基礎所作的證實或證偽的判定。這是我們過去在認識實用主義時所忽視了一個重要論點。

  因此,關於科學價值中立的觀點,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學發展以後對其根本任務的一種認識論的反思。在科學知識系統發展達到一定水平以後,有必要主動排除意識形態等主觀價值的干擾,以相對純化的方式對待其研究,以便適應客觀性的要求。
 

  對絕對價值中立說的批評

  韋伯和邏輯實證主義者關於科學價值中立說的觀點,在近數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學家主要是歷史主義者和科學實在論者的批評或挑戰。庫恩以來的歷史主義學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學的積累發展觀,論證了科學理論的根本轉變不簡單地只是對關於事實的增長了的知識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學不同學派之間的轉換更像是信仰的轉變,沒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礎可言。勞丹則提出了一種關於科學家理性行為的適中的觀點,指出理性的行動者持有各種目的和關於世界的預設信念,為了合理地接受一個信念,他必須能夠限定與自己的目標和信念有關的推理範圍。勞丹試圖把科學合理性的一般要求與價值論、方法論和事實層次的共識統一起來。?

  科學實在論者普特南對事實與價值關係的看法具有某些獨特的意義。他公然聲稱自己要為一種幾乎被推翻了的觀點恢復名譽,這種觀點認為事實與價值的區分無論如何也是模糊不清、無法實現的。因為事實陳述本身,以及人們據以決定什麼是事實和什麼不是事實的科學探究實踐活動,都預設了價值。普特南指出,關於科學價值中立的傳統觀點是建立在科學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數人的一致意見基礎上的。懷疑價值判斷具有認識功能的一個理由是,它們不能用“科學方法證實”,而且在福柯所討論的倫理學觀點中還強調調,在倫理問題上,人們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數人一致的意見。許多人相信科學理論的正確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滿意的論證。但在事實上,對於任意選取的一個科學理論的真理性,人們不可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贊同。許多人對於科學和很多理論都是可悲地無知,至於科學的工具的成功,由於科學的意義決非僅限於它的實際應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學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與多數主義來證明科學真理的合理性和價值真理的非合理性,這是站不住腳的。[5]

  普特南強調,至少有些價值必定是客觀的。精確科學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決於像“融貫性”和“實用的簡單性”之類認識上的優點,因此,至少有些價值詞項不僅僅代表使用這些詞項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們適用的那些事物的屬性。如果這些詞項不代表理論的性質,而僅僅代表有關人對理論所持有的“態度”,那麼像“正當的”、“充分確證的”、“最有效的解釋”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觀的。因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賴的參項更為客觀。因此,至少這些價值詞項具有某種客觀的用法,即某種客觀的正當性條件。同樣,對於倫理學判斷的主觀方面也不能強調過分了。如果說,在科學領域堅持科學是一項客觀的事業,並不等於認為每一個科學問題都有一個確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學問題也許有一些客觀的、不確定的答案,那麼,在倫理學領域,某些價值見解是確真的,某些是確假的。“總而言之,某些價值見解***以及某些意識形態***肯定是錯誤的,某些見解肯定不如其他見解,在這個意義上堅持倫理學探究是客觀的,同堅持根本沒有任何不確定性的情況這種愚見,是兩碼事。”[6]

  由此可見,普特南在科學與價值的關係問題上,竭力從兩方面來闡述二者之間的融合、統一與制約。一方面,他不同意證實主義和舊實在論把事實與價值截然分開的觀點,而堅持科學對客觀真理的追求與融貫性、正當性、實用簡單性和完美性等價值要求的統一,科學的客觀性與多元性要求的統一。另一方面,從倫理價值的角度來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觀主義、相對主義和功利主義的價值觀,而認為至少有些倫理價值是有客觀標準或依據的。就認識而言,對於概念構架的任一選擇,都是以價值為先決條件的,在選擇一個描述日常人際關係和社會事實的構架時,在眾多的因素中首先會涉及到人們的道德價值。因此,真理理論以合理性理論為先決條件,而合理性理論又以我們關於善的理論為先決條件。?

  普特南試圖把事實與價值、真理與價值有機地、內在地統一起來,既不放棄實在論的客觀真理論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實一價值兩分的傳統觀點。其觀點屬於一種形式的價值真理論,是對那種離開人的能動的認識過程,而僅僅在本體論上強調真理是對實在或事實的純客觀描述的傳統實在論的批評。它告訴人們,追求直理的科學不是與人的價值無涉的中性活動。

  那麼,是否可以像相對主義者所斷言的那樣,由此而徹底否定事實與價值、科學與意識形態的區別呢?顯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斷言的,每一個事實都有價值負載,每個價值又都負載著某個事實。這後一命題說明,沒有客觀性依據的價值不能算作真正的價值。因此,這裡的價值又與傳統的事實價值兩分觀點所說的價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為後者主要指的是主觀價值。可見對價值的不同解釋預設了不同的結論。而從根本上說,價值具有主觀與客觀兩重屬性,純粹的主觀價值顯然無法與客觀性或科學性相統一。這裡便存在不同層次的價值問題,客觀性與價值只能在科學發展的高層次上統一起來。
 

  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價值問題

  前面論述了當代西方哲學有關事實與價值關係的一些基本觀點,這些觀點為我們合理解決社會科學研究中的價值問題提供了借鑑。

  就本來意義而言,社會科學是以社會為物件的系統的知識探究,因此它在實質上與意識形態等主觀價值體系有所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基本立場、態度和方法上。從基本立場來看,社會科學以追求關於社會的事實知識或確切知識為基本任務,因而一般不預設立場。真正的社會科學是真誠而無畏的,無須迎合某些特定的個人或社會集團的口味,因而所採取的態度是合理的懷疑。研究無禁區,一切似乎已成定論或天經地義的東西或結論,都可能成為社會科學家的懷疑物件。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過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結論或成見,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會科學家是“無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正是社會科學的題中應有之義。在方法論上,社會科學多用歸納法、統計法等科學方法,以便從具體的社會現象中得出規律性的東西。儘管歸納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為了探究事實,社會科學家仍然頻繁地使用,包括統計法等科學的歸納方法。

  意識形態等主觀價值的追隨者則與此不同。他們固執地追求信仰,從抽象的觀念、原則、口號出發,竭力為某些特定社會集團的利益服務,因而他們採取的是教條主義的頑固態度,對既成的傳統和信念不敢懷疑或質疑。其方法大多為演繹法,即從抽象的大前提出發,推演出脫離現實的結論,所以意識形態等主觀價值體系儘管也打著科學的旗號,但其論證方式卻十分繁瑣,追求華麗的詞句或動聽的口號,實質則空洞無物,思維也不講究邏輯,經常出爾反爾。歸納法和統計方法在意識形態那裡只具有純粹工具的意義,事實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還存在一定的區別 ,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學、經濟學、人類學等與自然科學更為接近的學科,可以採用經驗研究和統計學等手段,後者指的是文學、歷史、哲學、藝術學等更具有文化特點和包含更多價值判斷的學科,往往與特定文化的價值觀分不開。然而,當代的一個發展趨勢是日益要求人文學科也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即採用更多的科學方法和論證方式。比如,倫理學曾被認為只是關於規範價值的學問,但是,20世紀的科學主義者提出了倫理學不能與現實生活相脫離的任務,倫理價值前提應從實際生活的倫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學科如仍停留在傳統的相對價值的水平,永遠自說自話,無法像科學那樣可作廣泛而重複的比較和討論,那顯然是一種落伍的表現。

  將人文和社會科學只當作特定社會集團的學問,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現,甚至提出所謂民族特色的科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等,這實際上是將這些學科降至不具普遍意義的私學的水平,與占星術、風水術沒有多少區別了。一門學科只有在成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討論和驗證的學問時,才能成為公認的科學。社會科學也許因為研究物件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價值因素的考慮,從而有可能影響研究者對具體社會問題的看法,但每門科學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則、範疇或概念,以及公認的研究和驗證方法,包括共同的邏輯工具。比如政治學中的國家、政體、民主制、權利等概念及相關學說,用於民意調查的統計方法和一般數學及邏輯方法,便屬於這種共同基礎性的東西。

  當然,如前所述,純粹的絕對的價值中立在科學研究中也只是一種難以實現的理想,類似於烏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說,從更高的境界來看,脫離客觀性的價值只是主觀價值,並不具有真正的價值意義。然而,這仍然不能說明科學研究絲毫不需要警惕主觀價值的束縛或影響,妨礙認識客觀性的實現。而且,人的認識與科學發展的高低階段之分,在時間上也有側重點先後的區別。可以說,只有在較低層次上解決了事實與價值相對區分的問題之後,才能實現較高層次上統一的任務。

  由此來看我國當前的社會科學研究,仍然在相當程度上處於較低層次的主客不分、科學與意識形態混淆的狀況。舉例來說,倫理學幾乎還沒有脫離規範倫理的階段,對於當前人們實際上如何處理或對待人倫關係,較少作實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從抽象規範向下推演的水平。誠然,規範倫理是倫理學的重要內容之一,但作為科學的倫理學還要從事認定事實的工作,這就需要進行某種程度上價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倫理的“應當”誤作“是”。在傳統倫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實與規範不分的情況,例如有人把寫在經典中的規範倫理與中國社會實際處理人倫關係的事實混為一談,幾乎不指出兩者間的區別;更有人將戰後日本等東亞社會的成功歸結為孔孟之道,對於這些國家在長期傳統中形成的帶有自身特點的倫理道德作如此輕率的概括,更顯出概括者社會科學研究常識的欠缺。

  至於像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等社會科學,也程度不等地存在著事實與價值混淆、應然判斷與實然判斷不分的情況。一些人不懂政策宣傳與事實認定之間的區別,硬是把“應當”當作“是”,不懂得意識形態與科學並不是一回事。立場相對中立的問調查和事實報告,特別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問題上,做得還相當不夠。有時候則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斷。

  例如,某個新興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資和城市建設及環境衛生方面做出了顯著的成績,但其幹部在工作作風上卻存在著明顯的缺陷,長期要求機關幹部普遍加班加點,休息時間極少,在維護城市衛生時採取了一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嚴厲懲罰措施等。這些都是涉嫌違反現有法律、侵犯公民權利的問題。但有研究者寫文章把這些歸結為“善良違法”,試圖以其行為結果的某些成績來論證其違法行為的合理性。請注意這裡的“善良違法”這一提法,這是用倫理價值判斷來限定事實判斷。如果有點現代科學的常識,便不會這樣來認識問題。因為事實首先是,這些規定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於行動者的動機是否善意,則完全是另外的問題。以對動機的價值判斷來為違法的行為作辯護,顯然是難以服人的。

  造成這些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歷史上的中國社會在“百家爭嗚”時期多種學派並存競爭,源於民間的學問可以被某些統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現官方壟斷學術的局面。只是到了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一切學問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結果是歷史、文學、哲學都擺脫不了官方意識形態的束縛,成為廣義的統治術的一部分,更不用說法學和政治學了。這種情況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學,如天文學為皇帝訂立曆法服務。當西學經過外國傳教士之手傳到中國時,官方思想已嚴重僵化和落後,採取了抗拒的態度。

  直到20世紀初的政治和文化變革,才最終衝破了官方意識形態的束縛,現代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才得以在在中國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學、特別是社會科學爭取相對獨立的奮鬥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在社會科學研究中真正得到貫徹,經歷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項艱鉅的任務。一些人習慣於唯上、唯書,偏偏不唯實, 連面對現實的勇氣都沒有,製造了許多指鹿為馬、改事實、嚴重脫離實際的“研究成果”,以“遵命為術”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克服傳統的體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擺脫各種束縛,取得真知。

  由此可見,我國社會科學研究存在著較普遍的事實與價值不分的問題。當然,社會科學中的事實與價值,客觀性與價值判斷之間的區別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二者在更高層次上可以統一起來。但在較低層次,在社會科學發展的初級階段,注意兩者之間的區別則是更為重要的任務。只有解決了低層次的區分問題,才能解決更高層次的統一問題。另一方面,絕對化地理解科學的價值中立,在兩者之間劃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樣也會陷入烏托邦主義,因為我們只能做到大致的區分。

  因此,問題正在於掌握一個合適的度。如果把純粹的絕對的客觀性與完全的主觀價值當作兩個極端,那麼實際的研究者總是處在兩者之間的某個位置上。我們的社會科學研究在相當程度上還處在靠近主觀價值的一端,有必要經過艱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觀性那一端,當然,誰也無法奢望達到徹底的客觀性這一理想狀態,只能盡力做到比較高的客觀性。反之,毫無客觀性的自覺要求,讓科學與主觀價值混淆不清,那就連起碼的科學性也無法保證。
 

  註釋:

  [1] 論文載於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譯本,第1—47頁。

  [2] 亨普爾:《科學中的評價與客觀性》,載科恩等編《25年概覽》英文版,第277頁。? [3] 曼海姆:《意識形態與烏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頁。

  [4]悉尼•胡克:《理性、社會神話和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中譯本,第34頁。

  [5][6]普特南:《理性、真理與歷史》,遼寧教育出版社1988年中譯本,第218—223,169,1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