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大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提高教育質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取得學籍。

  第五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資訊;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資訊;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資訊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儲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資訊,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登出、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訊管理系統,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稽核後上報至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登出其學籍,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註冊,春季註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註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第十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一條 東部、中部和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註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複註冊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資訊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型別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不得以不同型別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

  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資訊變更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登出、復學及退學。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願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對跨省轉學的學生,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於1年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稽核同意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因病必須休學,應當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

  學生休學期限、次數由學校規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八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後,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做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週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兩週以上。

  第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已註冊學生含註冊畢業學生各項資訊修改屬於資訊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資訊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後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公共基礎課程教學應當達到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釋出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專業技能課程教學應當達到相應專業全日制的教學要求。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專業能力評價可以視其工作經歷、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情況,折算相應學分或免於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第二十三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批後,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學生緩考、留級由學校規定。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情況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檔案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實施工學交替的學校應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後,應當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鑑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鑑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八條 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有與所學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的,學校可以視情況減少頂崗實習時間或免除頂崗實習。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制定。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學校對於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核准。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式與機構,受理並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複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並答覆。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達到以下要求,准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鑑定合格。

  第三十四條 學生如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達到畢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

  第三十五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並監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學校頒發。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當註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

  第三十六條 對於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 畢業證書遺失可以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出具學歷證明書,補辦學歷證明書所需證明材料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運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填報、更新學生學籍資訊。

  第四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發布的原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