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業大學學籍管理規定

  北京林業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規定你知道是什麼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為了保證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學質量,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嚴格學籍管理,參照國家教育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北京林業大學本科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結合我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 制

  第二條 北京林業大學各類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制分為:

  1、夜大學、函授高中起點專科––2.5年;

  2、夜大學、函授專科升本科––3年;

  3、夜大學、函授高中起點本科––5年。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國家教育部規定參加全國成人教育統一入學考試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日期到學校指定就讀地點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成人教育學院***以下簡稱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事後應及時與學校聯絡***,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無故逾期半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不保留學籍。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並按規定繳費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新生註冊後,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由學院核發學生證後,方為正式學生。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半年內,如發現徇私舞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經核實後取消其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夜大、函授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開學時,必須在規定日期內到學院指定地點辦理報到和繳費手續,以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論。無故逾期半個月不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學生交費後,無正當理由,不得中途退學,特殊情況須提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並經學院批准後,方可辦理退學手續。經批准退學的學生,需按照相關規定扣除部分學費。具體規定如下:開學後退學的,從開學之日起至退學之日止,按月扣除學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滿學期按六個月計算;學年第二學期退學者,不予退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未按規定繳費者;

  ***二***不符合學院其他註冊條件者。

  第九條 新生入學後,必須參加入學教育,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校風校紀及規章制度的學習、專業介紹等。

  第二節 轉專業、轉學、轉站

  第十條 學生應按錄取專業學習,一般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專業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成人招生辦公室審查核準並與相關學歷教育部門會籤後報主管院領導批准,上報北京市教委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專業手續,所轉專業應屬同層次、同類型、同年級或低年級。

  ***二*** 當年錄取的新生,可以申請轉學。在原學校學習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再轉入我校學習。畢業生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辦理轉學,必須持有調動單位和轉出學校的證明,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相關教學點***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教學點,下同***教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教學點管理部門應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將申請轉學學生材料***新生錄取表、本人申請、轉學登記表一式兩份***彙總後報學院招生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轉學須經學校成人招生辦公室核准、主管院領導簽字同意、上報北京市教委批准後生效。

  ***四***各教學點管理部門在未接到學校成人招生辦公室正式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同意學生轉學和調整專業。

  ***五***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不能具有雙重學籍。

  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後,原來所修課程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轉入本校的學生,其在原校所修課程的成績,經稽核批准後方可計入學籍檔案。

  ***二***對於校內轉專業的學生,承認其所修全部課程的成績。

  第十二條 函授生因工作調動或其他正當理由離開所屬函授站,如新任職單位所在地區設有我校函授站,並有相同的專業和年級,可以申請轉站。

  第十三條 函授生轉站就讀須持有調出與調入單位證明,經轉出和轉入函授站簽署意見,報學院批准。

  第三節 休學與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 因病經醫院診斷,確須停課治療、休養,中斷學習時間累計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函授生超過面授總課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三***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十五條 學生因公、因病不能堅持學習者,須由本人提出休學申請,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證明,經教學點核實後,填寫休學申請表,並由教學點簽署意見,報學院批准。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並不予保留學籍。

  第十七條 復學手續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院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對申請復學的學生,經學院審查,若發現休學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學院可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十八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院校。

  第十九條 學生申請復學,須於每學期開學前兩個月內辦理復學手續。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學點簽署意見,報學院批准,方可復學。由教學點按專業編入適當年級學習。如無適當年級、專業可安排,需視其具體情況,應保留學籍一年或作轉學、退學處理。

  第四節 退 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確實不能按教學計劃堅持學習者;

  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出具相關證明,由教學點簽署意見,報學院備案,即可退學。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無特殊原因一個學期***函授生為一年***未參加學習者***包括不交作業、不上課***含面授課、輔導課***,不參加正常教學活動,不參加考試***;

  ***六***因其他原因,所在單位和教學點按學院相關規定認定應當退學者;

  ***七***一學年內經補考不及格門數累計達本學年所開課程三分之二者;

  不及格課程門數的統計按下列規定執行:

  l、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環節,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算。

  3、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者,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算。

  ***八***有二次或二次記過以上處分違紀記錄者;

  ***九***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十***因其他原因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一條 符合退學條件的學生,應在學院規定期限內辦理退學手續,所繳費用一律不退。

  第二十二條 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院研究決定後。通知本人,發給退學者相關證明,並在學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五節 畢業、結業

  第二十四條 學生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合格,通過思想品德鑑定,准予畢業,由我校發給國家統一註冊的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包括專升本科畢業生***達到學位授予條例規定的標準,授予相應學士學位。***詳見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 學生達到下列要求時准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每年發放一次。

  ***一***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

  ***二***畢業時因成績不合格而取得結業資格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教學管理部門批准安排,可在隨後一年裡參加補考一次,在通過該門課程的考核後,畢業證書順延一年發放。

  ***三***完成學校規定的公益勞動等其它任務。

  第二十六條 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在校期間受到兩次***含兩次***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不予畢業,按結業處理,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中途終止學習者作結業處理,根據其在校表現及已修課程成績,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學習期限在半年以下者,不發給結業證書。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如有課程經考試、二次補考仍不及格者,按結業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畢業證書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條 學生畢業、結業時應辦理離校手續,結清所有欠款,歸還租借的學院及教學點物品,持有效證明到學院指定的有關部門領取相關證書。

  第三十一條 各類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關證明。

  第六節 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違反學校紀律,需視其情節輕重和對錯誤認識的程度,分別給予個別教育、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勸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詳見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的處分,要及時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並記入學籍檔案。

  第七節 學生證、校徽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生證和校徽是學生的學籍證明,只供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佩戴和使用,應加以愛護並妥善保管。新生入學後由學院發給學生學生證和校徽。憑學生證辦理或參加相關教學活動,憑校徽進出校門。畢業後必須交回學生證、校徽。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證、校徽若遺失,原則上不予補發,但可開具證明。因學生證、校徽遺失而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八節 學生成績記載與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學課程的考核,正常考核一般在學期末進行,通過考試取得該門課程的成績。若正常考試未達到及格標準者,必須參加補考。每門課程補考不得超過兩次。考核成績載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所學課程的考核辦法針對不同課程的特點,採取開卷、閉卷、口試等方式。一門課程的筆試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小時。

  第三十八條 各門課程考試、考查成績的評定,平時成績一般佔30%––50%***含作業、出勤等***,考試成績一般佔50%––70%。考試、考查課程及畢業論文***設計***的成績均按百分制記分。

  第三十九條 每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或事先書面申請並經教學管理部門批准的缺考者允許參加補考或緩考。凡參加補考者須按規定向教學管理部門遞交書面補考申請,經審查合格方可參加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在成績中註明“補考”字樣,***如“補78”***。在學位評定成績中該門課程以60分計。凡參加緩考者亦需向教學管理部門遞交緩考申請,經審查合格方可參加考試。緩考成績合格者以正常成績計入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的補考、緩考時間一般與下一年級同門課程考試同時進行。如補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遞交書面申請,經教學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參加第二次補考,第二次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學生畢業前的最後一學期進行。學生在校期間內,補考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凡經補考後不及格的課程一學年內累計達所開設課程二分之一者,留級;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勸其退學。

  第四十一條 對於無故缺考的學生取消其正常補考資格,成績單中註明“曠考”字樣。

  第四十二條 學生如申請某門課程重修,必須向教學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稽核批准後,方可參加該門重修課程所有正常環節的教學活動。重修成績合格者在成績中註明“重修”字樣,***如“重78”***。在學位評定成績計算中,該門課程以重修成績的實際分數計算。

  第四十三條 考試作弊者,取消正常補考資格。

  第九節 免修與免聽

  第四十四條 凡已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同等學歷畢業資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績者,憑有效成績證明,可從開設的課程中選擇相應課程辦理免修。對其已修課程的承認比例如下:

  公共基礎課 100%

  相同或相似的專業課 100%

  非專業選修課 100%

  第四十五條 申請免修,一經批准,成績記載中註明“免修”字樣,如“免89”,成績計算如下:

  已修課程成績高於80分的,一律以80分計;

  已修課程成績低於80分的,以實際成績計。

  第四十六條 已通過教育部組織的大學英語四級、六級考試者,其大學英語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以75分計。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四十七條 已通過成人學位英語統測的學生,其大學英語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以75分計。

  第四十八條 申請免修、免聽,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出示有效成績證明原件和影印件一張,經教學管理部門稽核同意、主管院長批准之後,留存學生所在教學管理部門存檔、備案。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免修、免聽。辦理免修、免聽手續的時間一般在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過時不再補辦,具體時間由教學管理部門安排。

  第四十九條 經批准可以免修者,各種費用一律不減免。

  第十節 留級、勸退

  第五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留級:

  ***一***凡經補考後不及格的課程一學年內累計達所開設課程二分之一者;

  ***二***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一個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函授生超過面授總課時三分之一***者;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50學時***函授生超過面授總課時四分之一***者;

  第五十一條 凡經補考後不及格的課程一學年內累計達所開設課程三分之二以上者,勸其退學。

  第十一節 考場紀律

  第五十二條 學生憑學生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參加考試,要自覺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教師的指導。***詳見考生考試規則***

  ***一***按規定時間進人考場,按規定座位就坐。遲到者,須經監考教師同意,方可進入考場。遲到三十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按曠考處理。特殊情況可由監考教師酌情處理。

  ***二***學生領到試卷後,首先要用工整字型在指定位置書寫年級、姓名、班級、學號。

  ***三***考試前應準備好必要的文具,如遇特殊情況,需向他人借用時,應經監考教師准許。

  ***四***學生攜帶的書包、課本、筆記本、參考資料等,應按監考教師指定的地點存放。

  ***五***必須按規定時間交卷,超過規定時間不交卷者,試卷作廢,該課程考試成績計零分。考生須在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方準交卷,交卷後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帶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

  ***六***考試不得攜帶手機、呼機,各種電子記事裝置。考場內不準吸菸。

  ***七***考試***口、筆試***過程中交頭接耳、翻閱課本、筆記本、翻閱或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打小抄”,偷看他人考卷或為偷看者提供條件、傳送紙條及資訊、交換考卷、替別人答卷、找人***、在考場裡隨便走動、使用手機,呼機等通訊裝置或電子記事裝置,將試卷帶出考場等均屬作弊行為,一經發現,考卷作廢,該門考試成績按零分計,記分時註明“作弊’字樣。作弊者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理。作弊者在申請學位、頒發畢業證時按成人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所規定的相應處分論。

  ***八***考試前應做好各項準備,考試中途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由監考教師酌定。擅自離場按作弊處理。

  第十二節 考勤與紀律

  第五十三條 學生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校或教學點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上課、實習、勞動等都實行考勤。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按曠課論。

  第五十四條 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實習、集體勞動等環節或節假日結束後無故逾期返校者,每一天按曠課四學時計。上課無故遲到、早退五分鐘以上者,按曠課一學時論。

  第五十五條 因故不能按時參加有關活動者,應事先請假。病假滿一天以上,需交驗醫生證明。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確有特殊情況須請事假時,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一週以內,由教學點教學管理部門批准;超過一週者報院領導審批。凡因故事先不能辦理請假手續時,事後應主動辦理補假手續。申述理由不夠准假條件時,按曠課論。病***事***假期結束後,要主動銷假。

  第五十六條 考勤工作由各教學點教學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生曠課,按北京林業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一學期***函授為一學年***內,每門課程學生無故缺課累計達課時的1/3***函授生達面授課時的1/3***,取消學生參加該門課程正常考試和補考的資格。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在校生***函授、夜大學***,各教學點可據此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起實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北京林業大學成人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