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學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寧波市政府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寧波大學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外國留學生***本辦法特指接受學歷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規範管理,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和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留學生守則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2.遵守寧波大學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照教學計劃和安排,勤奮學習。
3.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尊重各國的風俗習慣,促進各國教育、文化和經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接受條件和錄取手續
第三條 到我校就讀的外國留學生,必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和公安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我校對外國留學生實行一年的試讀期。試讀期滿,必修課程考核合格,並經省教育廳批覆,方可取得正式學籍。
試讀期間,學生違反寧波大學學生手冊有關規定,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取消試讀。
第五條 計劃內中國政府獎學金外國留學生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管理委員會直接下達計劃,分配至我校學習,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相關錄取手續並安排漢語補習。每學年開學前,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將完成漢語補習任務的政府獎學金留學生名單提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並編制學號。
第六條 凡具有高中學歷、漢語水平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外國留學生均可申請自費來我校本科專業就讀。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對外招生宣傳工作及外國留學生申請材料審批工作。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和寄送錄取通知書和來華留學簽證申請表,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並編制學號。
第七條 我校接受國外正規大學的在讀學生,以及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專科學院的大專畢業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
第八條 已在國內其他高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經原接受學校同意,我校考核同意接受,並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申請轉入我校學習。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錄取證明、在學證明、成績單、健康證明和無違法違紀等證明。
擬轉入學生應在原學校辦理完畢轉學和離校手續及外國人居留證遷移手續後方可轉入我校學習。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九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憑寧波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來學校報到,並按規定繳費。報到期間,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證件審查、繳費管理、法規教育和學生證、居留證辦理等手續,各學院負責新生的教學安排。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並附有關證明向國際交流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入學後3周內,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或複查。複查合格者,准予註冊,即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體格檢查或複查由國際交流學院組織安排。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在體檢覆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有關醫院診斷短期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允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並回國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身體康復後,憑正規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於下一學年開學前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已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註冊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考勤與紀律的基本要求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上課、實習、社會調查等可採用多種方式實行考勤。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准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者,以曠課論處。學生曠課,上課按實際學時計算,實習按每天5學時計算,對曠課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社會實踐、運動會、志願者活動留學生可自願參加。
第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請假少於等於3天的由所在學院審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學院同意,並通知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兩週以上的須同時報學校教務處備案;請假一個半月以上者,須辦理休學或停學手續。
特殊情況學生無法事先書面請假的,允許先口頭請假,但在書面請假障礙消除後應立即補辦手續,補假程式同上。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課程考核、成績記載及學生學分和成績評定標準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參加考試,採用與中國學生相同試卷,考試場地可單獨安排在國際交流學院進行。由國際交流學院教師負責監考。
第十八條 根據教學計劃規定必須獲得學分的課程,如不合格均須重修。重修學分列入學生選課學期的選課總學分,成績按實予以記載。
第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應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者,根據《寧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章 課程修讀
第二十條 外國留學生應按照留學生註冊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劃修讀各類課程。課程修讀方式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國概況***3學分***、漢語***8學分***為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外國留學生可根據本人漢語水平在國際交流學院選擇相應的漢語課程。
外國留學生課程的免修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國留學生可免修英語等外語課程及體育、軍事理論與軍事技能訓練課和思政等課程。
第二十二條 插班進入我校學習的國外大專畢業生、國外大學的在讀學生及由本國其他院校轉入的外國留學生,其原學歷階段所得的成績和學分,經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稽核,校教務處同意,可免修有關課程。其餘課程均按我校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讀。
第二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選課、緩考等手續參照寧波大學的本科生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或轉學申請,一般限定一次。
1.課程學分累計積點分在該專業同級學生中排名前30%,且無紀律處分;
2.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有關部門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轉學就無法繼續學習的;
4.少數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公開發表相關專業學術論文、獲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獎、省級及以上機構評定的學術科研成果或專利等***,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第二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1學年者;
2.本科三年級及以上者;
3.應作退學處理者;
4.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六條 具備一定漢語知識的外國留學生,經國際交流學院考核,如學校教學條件允許,可轉入留學生漢語言***對外***本科專業學習,已修讀且取得學分的專業課程可以免修,課程免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患病或因傷,經有關醫院診斷,認為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休養者***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患者必須休學***應予休學。外國留學生女生可生育休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休學由本人申請、附醫院證明,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准,可繼續休學1年,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條 因病休學的外國留學生應回國療養,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及家屬負責。
第三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因特殊原因***如創業,參軍等***須中途休學的,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批准,可休學***保留學籍***,休學一般以2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3年。休學學生須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在休學期間必須離校,不得擅自來校上課。學校不對其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學期開學前持休學證明***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正規醫院的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國內有關醫院複查合格***、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同意後,方可復學。
2.休學期間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或法規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退 學
第三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可不因成績原因退學。
第三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超過學校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者;
2.休學或停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3.經有關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嚴重傳染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4.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5.學生擅自離校超過一個月者。
因上述事由退學的學生,不屬於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合格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3.退學學生應在學校退學檔案釋出之日起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畢***結***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德、智、體等全面鑑定合格,修完註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環節,發給註冊專業畢業證書。畢業資格的稽核以學生入學當年的教學計劃為依據。
具備輔修資格的學生,在學習期限內修完所要求的課程和教學環節,獲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相應證書。
第三十九條 凡在學制年限內無法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外國留學生,可申請延長學業,延長學業期間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要求延長學業的外國留學生,須由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和國際交流學院稽核、教務處批准。外國留學生延長學業期間,需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外國留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修業期滿,修讀了所註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必修課程***含實踐***,但未達到畢業條件者,作結業處理;未達到結業條件者,作肄業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申請結業的外國留學生,符合《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結業換髮畢業證書條件者,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十一章 學位授予
第四十三條 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查准予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凡符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的試行辦法》和寧波大學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由教務處提名,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文、史、法、教育、經濟、管理類外國留學生在校期間未通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六級,其他類專業未通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三級的,不授予學士學位***英語、日語等外語語種專業除外***。
第四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的學位授予可以不受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和學位課程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的其他學位授予條件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專科學院的在讀學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的,具體按照有關協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經註冊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由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國際交流學院予以配合;其他外事活動或特殊情況,由國際交流學院負責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參照寧波大學學生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經第46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