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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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報到與註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前或入學未滿三個月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向學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後辦理註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情況辦理申請貸款、緩交或減免學費手續後註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報到註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週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週及以上未報到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辦理註冊手續者,取消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本科標準學制建築學、城鄉規劃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的最短學習年限不得少於標準學制減一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加兩年。學習年限自入學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本科生在校學習的年限一般為該專業標準學制對應的年限。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必須向學校提交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縮短或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為了更好地選課和學習,按正常進度學習的學生,所屬年級在校期間不予調整;學習跟不上正常進度、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視學業進度編入相應的年級,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延期畢業的學生,編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努力學習的義務,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缺課。
第十四條 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一週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共同審批,一週以上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週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學生一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8周;超過8周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從學術規範,遵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有關規定。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資料資料;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內容的,應當標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有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等行為或偽造實驗資料、違反學術規範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相應課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課程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學習和考核。學生所選課程和考核成績一律記入成績單。有關選課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有關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六章 轉專業、大類專業分流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高考報名並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後續會進行專業分流。具體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辦法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3.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等;
4.應予退學的;
5.應予開除學籍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轉學轉出條件的學生,不得轉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轉入其他高校跨學科門類的專業。學生轉學受到高考分數的限制,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不能轉學。
第二十六條 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所屬高校不得低於我校學歷層次,不得來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學科門類轉入我校相關專業,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所屬省市錄取的轉入專業的最低分數線,且在校學習狀態良好。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的規定。符合轉入政策的學生須經過我校的考核、面試後,方可啟動轉學轉入程式。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為保證學業安排,休學應從批准之日休至相應學期開學報到前一日。休學期限的計算按以下原則執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請的,當學期參與計算;第8周以後申請的,當學期不參與計算。
第三十條 批准休學的學生應在兩週內辦理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併到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週進行選課。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休學期滿,逾期兩週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離校連續兩週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習年限已滿,未申請延期畢業或申請未被批准的;
9.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10.本人申請退學的;
11.其他應當予以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可採用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為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我校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週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且取得30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章 畢業、學位與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在計劃畢業學期的開學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經學生所在學院稽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納入當年就業計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每次申請的延長期限為一年,到期後如需要可再申請一次。延期畢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加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提交延期畢業申請,並填寫審批表,經學院稽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繼續學習。延期畢業學生與標準學制年限內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相同。
第四十三條 學習年限已滿,需要延期畢業的學生,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延期申請或申請未被批准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參與考核後因成績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考核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髮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換髮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稽核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達到輔修專業或修讀雙學位要求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位證書,具體規定參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與雙學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經核實後由學校教務處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