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校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了學籍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體現育人為本、德育為先、依法治校的思想,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鄭州大學》。

  第二條《鄭州大學》適用於鄭州大學全日制本科、碩士和博士留學生。

  二、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事先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說明,並附有相關證明。從報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長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一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嚴格複審,合格者到留學生管理辦公室註冊登記,即取得學籍。

  第五條 凡體檢覆查不合格的新生不予註冊。

  第六條 學生必須在每學年按學校規定時間交費,每學期開課前兩天為學生註冊時間。學生必須按時持學生證到留學生管理辦公室註冊登記。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兩週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凡休學、保留學籍或其它原因離校的學生,未經批准復學者,不予註冊。

  第七條 各年級輔導員每學期開課的第一週向教務辦公室報送學生未註冊和暫緩註冊學生的名單及原因。

  第八條 學期安排 鄭州大學學年分為春季和秋季兩個學期。具體的學期安排以校歷為準。

  第九條 學習年限 博士生在校學習期限一般為3—5年,碩士生在校學習期限為2—4年,本科生在校學習年限為 4—6 年 ,進修生和研究學者的學習期限不限 。

  留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 延長學習期限須另行繳費。

  三、課程與學分

  第十條 開設課程

  教學計劃規定開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留學生畢業要求與中國學生相同,免修課程按中國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必修課是學生必須完成且不能自主選擇的課程。

  限選課是根據教學計劃要求限制學生選修的課程。

  任選課是可以在全校範圍內自由選擇的課程。

  第十一條 學分的計算方法,每1 6學時課堂講授為1學分。

  ***一***實驗課、見習課等實踐性強的課程,以每32學時計1學分。

  ***二***畢業實習、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原則上1周計1學分,為必修學分。

  ***三***入學教育以及屬於補習性質的課程,均不計學分。

  第十二條 標準學分制

  計算學分的課程均要進行考試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學分。

  四、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所有課程均應考試或考核,考試採用百分制計分。本科生60分為及格,研究生的必修和限選課程75分為及格。及格以上的成績可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查課的成績一般按合格、不合格來評定,達到合格要求可獲學分。學生出勤情況、課堂表現、作業、平時測驗以及期中考試都與期末成績有關,期末考試只是考試成績的一部分。考試考核成績及所得學分載入成績表,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每學期最後2周安排期末考試。某些課程的考試經學院教務辦公室主管批准,可提前進行。

  第十五條 課程的成績可參考如下辦法計算,期末考試成績佔70%-80%,平時成績***含考勤、作業、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佔20%-30%;平時欠交課程作業、不參加實驗累計1/3或缺課累計超過本課程教學時數1/3者,均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六條 考試期間,一般不得請事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考試者,應提交相關證明,經批准後,可參加緩考,未經批准,學生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本課程按重修處理。

  第十七條 補考 考試或考核不合格的必須補考,補考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進行。補考及格可獲得該課程相應的學分,其成績按60分記載。

  第十八條 緩考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稽核批准,報教學辦公室後,方可參加正常補考。

  第十九條 免修、補修和重修

  ***一***免修 留級或者轉專業的學生,學籍異動前已經取得的課程的學分,經教務辦公室稽核,可以申請免修。

  ***二***補修 轉專業學生,根據本專業的教學的計劃要求需要補修的,需提出申請。

  ***三***重修 下列學生必須重修

  1.無故不參加正常考試、補考者。

  2.考試作弊者。

  需要重修的課程,應交納一定費用。學生需免修、補修或重修的,應在學期開學1周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報教務辦公室稽核批准。

  第二十條 考試紀律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嚴重違反考場紀律者,其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並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關於考試紀律的詳細規定,可以參閱《鄭州大學考場規則》。

  第二十一條 成績單

  留學生畢業、結業時由學院統一出具中英文成績單。在校期間如需要成績單者,請提前按照規定到教務辦公室登記申請,成績單辦理一般需要5個工作日。

  五、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後,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轉學。

  ***一***學校認為學生就讀原專業,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學習者。

  ***二***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專業學習者。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一***作退學處理者。

  ***二***已轉過一次專業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四條 符合轉學條件的留學生可申請轉學。

  第二十五條 轉入不同專業的學生,凡未修過的必修課要補修,已修過的同類課程成績及格的可免修,承認其所得學分。如原校學分值與我校不同,則按我校規定的學分值換算方法重新計算學分。

  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轉學、轉專業須由鄭州大學書面上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六、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一學期因請假***包括病假和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二***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學習、需要休學的。

  接受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休學期間其獎學金暫停發放。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外國留學生休學須由鄭州大學書面上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須由本人申請,經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稽核、學院領導批准後,報各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九條 休學的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條 休學者復學,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學院提交書面復學申請,經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稽核、學院領導批准後,報各相關部門備案,辦理復學手續。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須附省級以上醫院開具的“可以正常學習”的診斷證明。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

  七、升級、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修完並獲得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准予升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留級:

  ***一*** 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19學分,或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38學分;

  ***二***一學期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留級2次,最後一學年不再留級。

  第三十四條 每學年開學後兩週內辦理留級手續,由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稽核、報學院領導批准。

  八、退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學:

  ***一***休學期滿逾期2周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二***本科修讀時間超過原學制2年者;

  ***三***按規定必須休學而拒不休學者;

  ***四***經我校附屬醫院或省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者,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五***經批准保留學籍1年,逾期2周未辦復學者;

  ***六***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二分之一者;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無正當理由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者。

  國家計劃內招收的獎學金生退學由鄭州大學書面上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並通知其國家駐華使館。

  第三十六條 學生退學須經經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稽核、學院領導批准後,報各相關部門備案。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按規定在一週內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

  ***二***經省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某種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由監護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的學生辦完離校手續後,由留學生管理辦公室發給退學證明,符合規定的學生同時發給肄業證書;

  ***四***因各種原因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九、畢業、肄業與結業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畢業要求,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稽核確認,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者,授予相應的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習期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未滿一年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可提供在校學習期間的成績單或學習經歷證明。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符合換髮畢業證書條件者,可在結業後一年內,按學校的規定補考或重修,合格後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一條 離校手續

  留學生學習結束,請於離校前一星期憑學生證到國際教育學院領取《離校手續單》,辦理如下手續:

  ***1***到留學生管理辦公室辦理學生證、校園卡登出手續;

  ***2***到學校圖書館辦理借書證銷號退證手續;

  ***3***到收費辦公室辦理有關費用結算手續;

  ***4***如住在校內,須按宿舍規定辦理退房手續;

  ***5***到教學辦公室領取成績單、學業證書等;

  ***6***留學生須於畢業、結業之日起15日內離校。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從即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如考勤、獎勵與處分等***,可參照鄭州大學相關規定和留學生相關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鄭州大學國際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