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如何完善我國當前跨國銀行監管管理體制

  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指為了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跨國銀行的活動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管制的組織機構及許可權劃分。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是銀行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基本可以將跨國銀行的監管體制劃分為兩個基本型別,即一元監管體制與多元監管體制。一元監管體制是指由國家的一個法定機構專享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並制定和實施相關的監管政策,統一進行監管活動,其中,英國是推選一元監管體制最為典型的國家。英國《銀行法》將銀行監管權高度集中在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 多元制是指兩個以上的機構享有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權,共同執行監管政策。

  就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而言,屬於一元監管體制。2003年,我國成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對銀行業進行監管。如前所述,從整體上看,一元監管體制需要較好的執行環境,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市場體系比較完善統一;***2***經濟發展比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監管人員素質比較高。與上述條件相比,我國是個人口大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體系不完善,不適合實行單一監管體制。然而,我國卻採用了單一監管體制。看起來,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實踐與理論並不完全吻合。關於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幾個方面理解:首先,我國是個單一制國家,在跨國銀行監管上,只能實行一級監管體制,而不可能實行兩級監管。這是我國國家結構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國是個大國,市場體制尚不健全,統一監管是銀行業穩定執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監管體制有利於維護銀行業的秩序,而且所產生的體制成本相對較低。第三,雖然我國實行一元監管體制,但中央監管機構下設了眾多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根據其授權委託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監管,滿足了人口大國對銀行監管的需求。從總體上講,我國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基本上適合中國的實際需要。

  在新形勢下,我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面臨著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從世界跨國銀行監管體制的發展經驗及趨勢來看,我國應就以下方面改革與完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首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建立對跨國銀行監管的協調機制,我國目前採用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業採用的是分業經營,因此我們先後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別對證券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負責監管。但從世界金融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綜合化、混業經營己成為一種潮流,而且我國在加入WTO之後,銀行業市場會進一步開放,更多的跨國銀行會進入中國市場,而且多數國家的銀行己經開始混業經營,這給我們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此借鑑綜合監管體制的經驗,對於加強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們的國情和現實使我們不能衝破現有的體制框架,只能在現有體制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協調,建立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以克服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關於監管的良性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銀行的協調機制,即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協調下,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並與證監會、保監會保持密切的協作監管,並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第二監管機構間的監管資訊及時交流機制。第三監管機構間的聯合調查及採取行動的機制。第四與國際間銀行監管機構的合作機制。

  其次,完善有關銀行監管體制的法律問題。我國已經頒佈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業銀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銀行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外資銀行監管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這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就了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律平臺,但不能斷言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己無完善必要。實際上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的構建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問題。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實情況與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從法律上對下列制度進行完善:***1***分業經營雖然有利於金融業的穩定,但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全能銀行***混業經營***己經成為世界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針對這種情況,建議商業銀行法適當取消或弱化對分業經營的限制。***2***在取消分業經營限制的基礎上,必須從法律上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與綜合監管機制。例如,證監會是否有權對銀行的行為進行調查等問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3***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弱化其國家機關的性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中央銀行,提高其監管協調效率。***4***完善銀行監管的法律程式。程式是體制執行的基本保障,監管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式所構成的監督與管制過程。可以說,沒有適當的程式,就沒有適當的監管。目前,中國跨國銀行監管程式總的來說比較粗糙。例如,銀監會對外資銀行的調查權有哪些及行使程式如何,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導致調查權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式的邊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監管的透明度,這與WTO的透明原則是不一致的。因此,從法律上進一步具體規定監管的程式及提高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透明度,將成為中國跨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與完善的重要議程。

  第三,應當加強銀行業的自律管理。雖然自律管理不是監管體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組織是監管的傳導機構和監管執行的協助機構,自律管理不但可以減輕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壓力,彌補監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對銀行業穩定發揮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監管無法實現的作用。某種程度上講,自律性約束是金融風險監管成敗的關鍵。目前我國銀行自律作用還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兩個銀行法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自律制度不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進一步完善。中國加強銀行業自律有兩個突出的現實意義:***1***在市場經濟中,主體自治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銀行業的自律是實現銀行業市場自治的重要路徑;***2***加強銀行內部監管是當前銀行監管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趨勢,加強自律則是加強銀行內部監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強自律應當是中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關於加強自律的路徑選擇問題,應當考慮三個制度上的措施:一是為銀行業自律提供更高層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將銀行自我約束機制確定下來,將其納入正式監管制度的範疇;二是適當參照香港的做法,考慮賦予銀行自律組織適當的自治性監管職能,如調查會員間的糾紛等;三是提高銀行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監管體系中真正發揮正式監管主體之外的補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