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如何完善中小企業財務治理目標

  一、中小企業財務治理目標與大中型企業的對比分析

  隨著20世紀90年代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企業治理理論的發展,企業已不僅僅是股東的企業,而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凡是向企業提供了資源;承擔著企業經營風險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僱員、政府和社群等與企業有利害關係的集團等,共同組成一個利益共同體,都應該分享企業的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因此,企業的治理機制也不能僅僅侷限於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主要目標就是明確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而不僅僅是股東的責任和權利,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企業與所有利害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以促進企業決策的科學化,最終保證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其根本目的在於通過這種制度安排,形成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財務權力、責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保證企業財務在安全制衡、協調工作的狀態下,高效率地正常運轉。

  相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中小企業具有規模小、數量多、生產經營靈活多變、更多的依賴產品的獲利能力求得生存,管理水平不高等特點,這決定了中小企業財務治理目標的特殊性:追求盈利的傾向明顯,實在的利潤是生存的保證;財務管理水平不高,決策、計劃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大;財務在成長期,中小企業所積累的核心知識和能力開始為企業獲得竟爭優勢,產品的供應渠道比較通暢,目標客戶群趨於穩定,市場佔有率呈上升趨勢。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需要向外部籌措資金,吸收職業經理人員,企業產權權能開始分解,企業這時的財務治理目標應開始考慮除原始產權主體以外的其他派生產權主體的利益,為企業進一步擴大規模吸引所需的資金和人才,以獲得持久、穩定的利潤,兼顧利潤的質量。與此同時,企業還應當開始注重社會效益,履行與企業地位相對稱的社會責任,以通過相關行為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從而獲得更多的資源和持續增長的利潤。從長遠角度看,企業盈利的最大化與社會責任是相統一的,而且與初創期不同,此時的企業已具備物質能力來履行社會責任。

  在中小企業步入成熟期後,企業的組織管理已基本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已經建立,產權權能進一步分解,形成了“所有權一法人財產權一經營權”模式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在此制度下,不同的產權權能和不同的產權主體相對應,各個產權主體通過不同產權權能的行使,形成了相互之間的權利、利益和責任明確的產權關係,財務知識和技能在前而積累的基礎上也已達到最高水平。風險,經營風險高。目前關於中小企業財務目標的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利潤最大化;二是企業價值最大化。認為中小企業財務目標應是利潤最大化的理由是:中小企業在經濟圈中扮演著最為活躍的角色,而臨激烈的竟爭,只有持續的獲利才能使之避免淘汰;“利潤最大化”目標簡單、明確目操作性強。認為中小企業財務目標應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理由是:考慮了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價值,將收益和風險相掛鉤,避免企業財務決策短期化行為;考慮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將企業的盈利性與社會責任相統一,有利於調動各方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共同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奮鬥一,促進其快速發展。

  二、中小企業應有的財務治理導向機制

  財務治理導向機制也稱財務治理目標機制,是指與企業目標相一致的引領企業財務活動和確定財務安排的方向。建立明確的財務治理導向機制,為中小企業的財務制度安排和具體的財務管理活動提供參考,只有明確了目標,才能決定如何實現目標。目前,將中小企業的財務治理目標簡單的歸結為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觀點都太片面。一方面未能考慮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價值,可能導致企業財務決策短期行為;另一方面未能考慮中小企業不同階段的產權變化。在中小企業創業階段,所有者與經營者大都是集於業主一身,資本與勞動合為一體,產權關係簡單,財務治理的主體業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為必然。但隨著企業的發展,必然要吸收外部資金,此時企業就成為一個多邊契約關係的總和:股東、債權人、經理層和僱員等。如果試圖通過損傷一方利益而另一方獲利,結果都將導致矛盾衝突如職工罷工、債權人拒絕提供貸款、股東拋售所持股份等,這些都不利於企業的持續發展。

  基於企業生命週期理論,中小企業產權制度隨著企業規模的逐漸擴大、經營範圍的拓展,會逐漸成為企業持續發展的障礙,從而導致產權結構的變遷。因此,企業的財務治理目標也應該隨著產權制度的變遷而作出動態的選擇。

  在創業期,中小企業“產權合一”,資訊不對稱程度相當嚴重,風險等級也很高,此時的中小企山業主及其家庭成員、親屬等成員構成,財務關係簡單,以“利潤最大化”作為企業的財務治理目標可能更具可操作性和導向性。但這裡的“利潤最大化”應當是長期持續的利潤最大化,絕不是短期的利潤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