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奴隸制度

  奴隸制,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制度。奴隸須為奴隸主幹活,無報酬,且無人身自由。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是奴隸,這樣的社會,叫奴隸社會。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介紹

  西周的社會中,奴隸制十分盛行。奴隸的來源,出於賞賜或買賣的常稱為臣妾,來自罪人或戰俘的常稱為“隸”。“臣妾”一詞,周初已經存在。《尚書·費誓》魯公誓辭中,將臣妾***男女奴隸***與馬牛相提並論,均為特定主人的財產,逃跑了要捉住歸還原主,加以隱藏或誘拐的要科以刑罰。約為康王時的復尊銘雲:“燕侯賞復冂衣、臣妾、貝”,也說明臣妾和財物一樣為奴隸主所佔有。

  奴隸可在市場上買賣。《周禮·質人》說:“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其中“人民”,注云:“奴婢也。”在同書《大宰》中即稱為“臣妾”。臣妾為私家所有,如曶銘所示,臣妾又可作為賠償來轉讓。而自由人作為賠償,則轉化為臣妾,他們主要是從事家內勞動,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驅使去從事生產勞動。

  “隸”,據《周禮》有“罪隸”與“四翟之隸”兩種。罪隸是由於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從坐的,也稱為“奴”。據《周禮·司厲》,罪隸中男的由罪隸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種種使役;女的則交給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類沉重勞動。四翟之隸據說有蠻、閩、夷、貉的分別,從事畜養牛馬禽獸以及把守宮舍。這些奴隸都屬於官府。

  主要承擔生產勞動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他們的身分表面雖與臣妾和隸不同,但如《詩·七月》所描述,過著貧困苦難的生活,終身為貴族所使役,地位幾與奴隸無異。

  延伸閱讀

  中國歷史上不存在西方歷史上的奴隸,中國的奴隸和主人有人身依附關係,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雖然說奴隸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殺死奴隸仍然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不像西方那樣只看作是一種對財產的侵犯行為。   由於在中國古代,農業、工業生產都是以自耕農和自由手工業者為主,奴隸在經濟生活中並沒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認為:在中國不存在所謂奴隸社會,例如黃現璠、張廣志等學者。

  1979年,黃現璠教授發表了《我國民族歷史沒有奴隸社會的探討》一文。文中指出:“我堅決主張我國曆史上沒有奴隸社會,漢族沒有,少數民族絕大多數也沒有“.... 歐洲的希臘、羅馬由氏族制社會變為奴隸社會,就不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世界通例,而是歷史特例。文章發表後,得到張廣志、胡鍾達、沈長雲等人的支援。而且擁護者越來越多。”...***1*** 正如原青海師範大學校長張廣志教授明確指出:“.....改革開放新時期的寬鬆學術環境,促使一部分學者決心從根子上重新認識、檢討中國古史分期問題,即中國歷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個奴隸社會發展階段?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還在那裡爭論中國的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間的分期、斷限問題,豈不荒唐!新時期主張中國無奴隸社會發展階段說的學者有黃現璠、張廣志、胡鍾達、沈長雲、晁福林等...”***張廣志:《中國古史分期討論七十年》,正像趙光賢教授在《文史知識》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樣:....現在又重新被人們所重視,擁護者好像越來越多,有一種漫燃的現象。相反‘中國奴隸社會論’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戰。”中國的奴隸有很多種類,成因也很不相同,總的趨勢是從周朝開始,奴隸的人身依附關係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國成立,才從法律上消除了奴隸的存在。

  夏、商、周、秦時代,奴隸多產生於戰爭,從敵方俘虜的平民成為奴隸,也有因犯罪被貶為奴隸的,有官奴和私屬之分。漢朝,奴隸的產生主要來源於土地兼併而形成的私屬,另外東漢末年,人民為躲避戰亂,投靠大莊園主,也成為私屬。漢唐時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良賤之分,如部曲***奴隸的一種***毆傷良人要處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論、部曲無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錢贖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沒為官奴。宋朝以前,長期受僱於人的,其地位低於良人,也是奴隸的一種。宋朝開始,因僱傭關係形成的主僕關係不再視同於良賤關係。但實際上,私屬奴隸的現象大量存在,不過在法律上禁絕了私屬奴隸、也不允許將良人賣為奴隸。元代,由於蒙古族本身實行奴隸制,所以官奴盛行。清代於雍正年間廢止奴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