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經注

[拼音]:dianpu

中國古代對地主有嚴格人身依附關係的佃農,是佃農中社會地位最為低下的階層。宋代文獻中即有佃僕之名出現,記載較詳的是明清時代皖南地區的佃僕狀況。在皖南,又有莊僕、地僕、世僕、火佃、細民等名稱,但有這些稱謂的農民並不都是佃僕。佃僕的主要來源,是迫於生計而投靠地主的農民,他們佃種地主土地,居住地主的房屋或將祖先安葬在地主山場上,從而與地主形成嚴密的依附關係。其他如佃種主人土地的奴僕,入贅地主的婢女或佃僕的寡妻,因貧困而賣身者以及領賜佃戶,也往往轉化為佃僕。勞動者同地主形成佃僕關係後,要繳納地租,喪失人身自由,不得自由遷移,不能過房、出繼,不能自由嫁女,其寡妻也只能招贅而不能改嫁。佃僕雖不能自由出僱和賣身,但可隨同土地、房屋山場的買賣轉讓而更換主人。這種關係世代相承,父子相繼;佃僕的自然增殖就是佃僕關係的再生產。但佃僕又不同於奴僕,他們有自己的獨立的家庭經濟,必須自負盈虧地進行生產以維持家人的生活,還須無償為地主服役。佃僕同地主之間不僅在生活上有森嚴的等級差別,而且在法律上被視為地主的奴婢,犯罪時比照奴婢律判處。浙江、廣東、江蘇、江西、湖南、湖北、河南、福建等地也有類似的佃農存在,但數量不多,而且日益衰減。關於佃僕的性質,有人認為是農奴或依附農,有人則認為是奴隸制殘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