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調性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xingzheng quhua
[英文]: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便於行政管理,分級建立相應的國家機關而劃分的行政區域。
發展過程
中國行政區劃萌芽於夏代。公元前 221年秦代實行郡縣制,開始形成行政區劃制度,以後歷代在此基礎上有所變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也是以傳統的行政區劃為基礎而劃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全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大行政區(簡稱大區)、省、市、縣、鄉 5個層級。當時全國先後設立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北、西南 6個大區。1954年各大區撤銷。
1954年以後,中國行政區劃經過多次調整。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此外,在一些省還有林區、工農區、特區等特殊行政建制。
行政建制
即行政區劃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在行政建制的指標體系中,最主要的標誌是在這一區域內建立一級完整的政權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省、市、縣、鄉等基本行政區域內相應建立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司法機關。省、縣、市轄區人民政府還分別設立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等機關。它們雖然也有相應的轄區,但不是一級建制的政權機構。
行政區劃的原則
中國行政區域的劃分和建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以一定的地理環境、經濟聯絡、民族狀況、人口分佈和土地面積為自然基礎;
(2)便於國家的統一領導和行政管理;
(3)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4)有利於各民族人民的團結;
(5)有利於鞏固國防;
(6)保持相對的穩定,在確實需要調整時,也要注意現實狀況和歷史狀況的正確結合,並按法定程式辦理。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區域劃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均由國務院批准。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行政區劃基本情況
到1991年底,中國行政區劃的基本情況是:
(1)省級單位31個,包括: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臺灣等23個省,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自治區,北京、天津、上海等3個直轄市;
(2)除臺灣省外,地級單位151個,其中地區113個,自治州30個,盟8個;
(3)縣級單位1894個,其中縣1714個,自治縣121個,旗51個,自治旗3個,特區3個,工農區1個,林區1個;
(4)市476個,其中地級市187個,縣級市289個;
(5)市轄區650個;
(6)鄉、民族鄉、鎮 42654個。此外,香港和澳門將分別於1997、1999年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