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辯論

  律師辯論離不開情感。沒有鮮明的愛憎,沒有崇高的道義和神聖的責任感,缺乏傳遞感情的恰當表情和相應的情緒,就不可能成功地進行辯論。下面是小編精心挑選的的一些知識,供大家閱讀。

  但是律師辯論的原則又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不能用感情代替原則。況且情感還有它的主觀性、片面性和衝動性特徵。因此,法庭辯論時,律師不僅要善於調動情感,而且還要善於控制情感。

  情感調動主要表現在克服壓抑情緒和冷漠情緒兩個方面上。壓抑情緒是指出於某種原因例如畏懼、羞怯等,不敢暢所欲言,開展辯論。冷漠情緒是指對辯論內容不重視,漠不關心,絕望厭煩,不願辯論。

  情感控制主要表現在對衝動情緒和過激情緒的抑制上。由於利害關係、個性、思想方法不同,律師會產生過激和衝動情緒,或者以感情代替法律;或者浮言飾語歪曲法律,或者受外界刺激不能自制。

  律師辯論01

  律師辯論中的情感自控,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

  一是克服職業變態

  所謂職業變態,是指在職業活動的一些特點的影響下,在個性裡出現的對完成活動與個性本身的心理結構有消極影響的心理變化。當活動同不斷出現的消極地影響人心理的種種事實聯絡時,便產生職業上的變態。

  律師辯論中的職業變態,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過於自信、簡單、粗暴、易怒,不尊重法律和事實,不尊重他人。

  職業變態會導致情感的失調和失控,是開展法庭辯論的障礙。因此,克服職業變態是律師辯論中情感自控的重要方面。

  如何克服職業變態?主要的方法是:加強思想教育;講究職業道德;訓練和培養良好的心理品質如謙虛、謹慎、忠誠、正直、無私等。

  二是用理智控制情感

  在律師辯論中,任何不理智的言行都是感情失控的具體表面。用理智控制感情是律師情感自控的主要方法。

  所謂理智是指與滿足求知慾、追求真理的思維活動及其內容相聯絡的一種情感。它對合乎原則性、邏輯性的思維活動及其所導致的正確思想,產生肯定的情感;反之,則產生否定的情感。理智是在實踐中隨著思維活動的進行而發生、發展的,它對創造性的思維和實踐活動具有促進作用。

  理智還是一種正確的思維與智慧相結合的心理品質。理智可以克服偏見,避免個人意氣用事;可以拓展思維,深化思維,消除因主觀、片面、經驗不足而造成的差錯;可以幫助律師對案件進行冷靜、客觀分析,使律師在辯論中作出正確的決策;可以適當調動律師的感情,激勵律師的良知、道義、職責,堅定律師的自信心。

  三是適度地調動情感

  律師辯論中的情感自控,除了思想品質、個性修養外,還有一些具體的方法。例如:

  怎樣決定辯論感情基礎,如何正確地選用傳遞情感的語言表達方式等。

  不帶感情色彩的法庭辯論,是不可能的,關鍵是帶何種感情,帶多帶少,如何表達。善於情感自控的律師,往往能夠根據辯論內容的需要,以及辯論參與者的相互關係和諸多心理因素,正確決定辯論過程中的情感基調,把握情感表達的時機與方式。一般地說,律師辯論的感情基調,應該以說服為主,語氣要莊重乾和,用語要準確得當,情感不宜過分外露,不要刺激對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對立。那種“攻其一點、不計其餘”的辯論態度和方法是不足取的,實際上是情感失控的反映。

  事實證明,誠懇、冷靜、沉著、穩健的情緒是律師辯論必需的。律師駕馭好自己的辯論情緒,對於提高辯論質量有很大幫助。

  綜上所述,律師辯論是一種技巧性很強的語言表達活動,作為表達形式與方法的口才,客觀地存在於律師辯論之中。任何忽視和輕視口才的思想與作法,都不利於律師辯論的充分展開。

  律師辯論02

  辯論口才的原則

  辯論是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個別案件外,都有律師參加訴訟辯論。律師在訴訟中的地位又與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同,有其特殊性。律師辯論口才除要遵循各種訴訟的基本原則外,還有其特有的原則。這些原則有:;

  第一,實事求是原則。

  實事求是,是我國黨和政府工作的基本思想路線和優良傳統之一。實事求是原則也是我國律師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律師的辯論口才應遵守這一原則。實事求是原則,要求律師在辯論活動中,必須實事求是,以客觀存在的事實為根據,不偽造事實,不誇大事實,也不隱瞞或縮小事實。

  第二,依法辯論原則。

  依法辯論也是律師辯論口才應遵守的原則。它包含以下主要內容:1參加辯論是律師的權利,律師必須依法行使辯論權。2在辯論中律師必須依法履行一定的義務,凡是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辯論義務,律師也要履行。3律師辯論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所提出的意見,都要符合法律規定,要有法律依據。

  第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該原則是指律師要維護受委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可以要求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應當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來實現的,其中辯論口才是一個主要方面。

  第四,辯論平等原則。

  該原則是律師進行辯護活動的準則。它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地位是平等。2雙方律師與雙方當事人的辯論地位是平等的,辯論的機會也是均等的。3雙方律師之間的辯論地位也是平等的。

  第五,維護國家主權原則。

  該原則是我國律師在涉外辯論中必須遵守的準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涉外訴訟中,中國律師可以擔任外國當事人的代理人。

  在這種情況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國家的主權利益是一致的。這裡所講的外國當事人權益的合法性包括: 1必須是受到我國國內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權益;2必須是受到經我國政府簽訂的國際條約所承認和保護的權益;3必須是受到我國政府認可的國際慣例所承認和保護的權益。我國律師在進行涉外辯論中符合以上三種情況,就是維護我國的主權。外國當事人不符合以上情況的利益,我國律師不應予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