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購房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一般,在擬定合同的時候,都需要將違約後需要承擔的違約金寫進去,而二手房購房合同也是一樣。那麼,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對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約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的約定
1、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一般為總房價的20%。但是違約金具體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意願協商確定;
2、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進行違約責任追究。但是隻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3、違約金的執行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是一種補償,只是彌補損失,而不是懲罰性的違約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一般合同違約金不得高於實際損失的30%;如果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可主張違約金外,對於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
防止二手房購房合同違約的方法
一、 簽訂購房合同後賣方拒絕過戶
一般來說,賣方不會直接表明自己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而是要求將過戶時間延期,在買方同意延期後卻一直不確定具體的過戶時間,後就是不了了之。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一定要及時發出書面催告,要求賣方在約定時間簽約,如同意延期,則應約定具體的期限,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認定違約。
二、簽訂居間協議後賣方拒籤買賣合同
簽了居間協議簽訂後,賣方可能會找些理由來拒籤買賣合同,具體情況可能有以下兩種:
1、 賣方表明自己未取得產權人同意,從而不願繼續交易,比如房屋的產權是女兒或者妻子的,但籤居間協議的是父親或者丈夫,賣方便主張居間協議是無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其實,這時買方只要有證據證明簽約人有產權人的授權,比如產權人曾到中介處掛牌或者簽署過佣金確認書、委託書等檔案,那麼居間協議仍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買方可以要求籤約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2、賣方在簽訂居間協議時還未取得房屋產權,所以認為當時籤的合同無效,反悔也沒關係,從而要求退款了事。
其實,不管有沒有拿到房產證,合同還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產權或者產權是別人的,那合同就是無效的了。根據規定,無效合同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經濟損失。
三、賣方簽訂了居間協議卻拒收定金
賣方雖然已經簽了居間協議,但房價上漲後不肯收定金,而居間協議裡一般都約定意向金只有在賣方簽收後才能轉變為定金,要是賣方不簽收的話,意向金就不會變成定金,賣方毀約也不會受到定金罰則的處罰,這時該怎麼辦?
二手房買賣違約賠償
違約賠償: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賠償實際損失:在未約定違約金或定金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實際損失賠償。在定金或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主張按實際損失賠償。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