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要如何簽訂呢

  購買二手房時,如果是跟賣家直接交易,購房者就會打起十二分精神,可一旦有了中介的介入,購房者往往是打起二十四分精神應對,生怕被坑,但奈何有時千防萬防還是沒防住。那麼,二手房合同到底要怎麼籤呢?下面由小編為你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二手房合同的簽訂

  1、區分清楚“訂金”和“定金”

  “訂金”和“定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要看實際情況,按照定金罰則進行處理,而訂金則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回的,除此之外,這兩者在法律效力上也是完全不一樣的,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區分它們。

  2、明確約定過戶和房屋交接時間

  過戶時間和房屋交接時間是房產交易中的兩個重要的時間點,但是很多人容易將它們混淆,簽訂合同時也不會注意區分它們。其實,過戶時間是房屋所有權轉讓的時間,而房屋交接時間則是結清水電費,交接鑰匙的時間,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時間點。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交易雙方應當註明房屋交接日期是在過戶後第幾個工作日或雙方約定具體日期。

  簽訂二手房合同的注意事項

  3、明確附贈傢俱的品類

  一些售房者在賣房時會表示將傢俱贈送給購房者,並且在合同中也會註明,這時購房者以為自己佔了便宜便不會去核實相關條款,但其實售房者可能只在合同中寫了會贈送傢俱,並沒有寫明傢俱的品類,等到購房者交了錢,售房者便用一些不值錢的傢俱充數。所以,購房者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明確附贈傢俱的品類,以免受騙。

  4、約定違約償付的時間

  一般來說,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對於違約金的比例都會有明確的條款註明,但對於償付的時間卻沒有具體約定,這就給違約方拖延支付時間提供了藉口,也削弱了合同條款的約束力和執行力。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現象,交易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具體時間。

  5、不要簽訂“陰陽合同”

  有時交易雙方為了達到減少稅費的目的,便會簽訂“陰陽合同”,這是不可取的。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違反了稅收管理的規定,屬於偷稅行為,一旦被查出,雙方都需要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此之外,簽訂“陰陽合同”十分容易引起房產糾紛,給交易雙方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千萬不要簽訂“陰陽合同”。

  常見的二手房合同簽訂花招

  一、將《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合二為一

  一些中介公司為確保自身利益的實現,故意提供一份《買賣居間合同》,將《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合二為一,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讓其簽署。

  從法律上講,簽了這份《買賣居間合同》,居間人的居間義務已經完成,而客觀上買賣合同的內容只是初步意向,中介公司為購房者承諾的許多義務並沒有實際履行,一旦發生糾紛,購房人很難維護自身權益。

  所以,購房者簽署合同之前,一定要問清楚到底籤的是居間合同還是買賣合同。

  二、故意以口頭形式作出部分承諾

  中介公司為了能夠順利促成交易,往往會對購房者作出許多承諾,但又擔心這些承諾未實現會影響自己的利益,因此作出的承諾多為口頭承諾。發生糾紛時,中介公司往往否認其曾作過承諾,購房者也無法提供有力證據予以證明。

  因此,為了避免承諾無法實現,購房者應要求中介承諾落實在合同中,一一寫清楚。

  三、故意不履行解釋居間報酬所對應的具體義務

  大部分購房者對中介的居間義務存在認識誤區,認為辦理過戶也是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但其實並不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義務完成的標誌是買賣合同的簽訂,房屋過戶屬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因此不是居間合同的義務。

  而中介公司則會利用購房者的這一誤區,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居間報酬不包括網籤與房屋過戶的費用,並不予以解釋說明,導致一旦房屋買賣交易未能完成時,購房者也無法要求中介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購房者有必要讓中介在合同中註定具體居間義務。

  四、誘使購房者簽訂規避中介公司責任與風險的檔案

  居間過程中,中介公司會讓購房者簽訂許多規避中介公司法定義務或減輕、免除中介公司責任與風險的檔案。當購房者產生疑問時,中介公司則稱上述檔案沒有實際意義,僅是公司內部要求,不影響其權利等來誤導購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