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心得體會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一部重要法律。接下來就跟著小編的腳步一起去看一下關於吧。
篇1
《行政強制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深刻體會及正確應用其法理和條文在工作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明確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是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強制“亂”的關鍵。過去由於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法,立法法也沒有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作出明確劃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不僅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法規、規章也在設定行政強制,甚至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也設定行政強制。其後果是,行政機關在實施管理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對此,本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本法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條件、種類作了規範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關於行政強制執行,本法規定也應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設定行政強制應進行事前論證。為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了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式。
篇2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於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完善了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式法共7個法律部門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解決了行政強制權行使中的突出問題。由於對行政強制缺乏統一規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存在濫用行政強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也存在行政機關強制手段不足,執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問題。具體表現為:設定權不明確。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繁多,名稱不一,缺乏規範。實施主體混亂。程式不規範,行政強制的隨意性大。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程式煩瑣,時間過長。為了保證行政效率,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需要制定行政強制法,從制度上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行政強制權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限制,規範行政強制行為,有助於促進行政機關全面依法行政。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這部法律,是各級行政機關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務。
作為一名機關工作者,對《行政強制法》不僅要熟知,而且要將其應用於工作實際中來,用理論來指導工作實踐,同時用實踐來檢驗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真正達到薛泳成果轉化的目的。
篇3
行政強制法草案,經過全國人大會會議先後五次審議,
終於走完從起草到通過的漫漫12年立法之路,最終成為法律。該法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規範行政強制,避免公權力濫用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國行政強制制度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方面是
“亂”,包括“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軟”,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決定不能得到及時執行。
據瞭解,行政強制立法的指導思想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賦予
行政機關必要的手段,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時,對行政強制進行規範,避免和防止權力的濫用,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本法的調整範圍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方面
內容。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實施行政強制須遵循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本法為此規定了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並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2、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專家解釋,從實體上說,行政主體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以實現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標為限,應該凍結部分資金的,不能凍結整個賬戶。從程式上說,行政強制主體所採取的手段與要達到的目標之間必須有對應關係,比如要扣押商店裡的違禁品,不能扣押違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專家指出,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應再採取行政強制。
4、不得為單位和個人謀利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本法同時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三、嚴格限制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明確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是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強制“亂”的關鍵。過去由於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法,立法法也沒有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作出明確劃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不僅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法規、規章也在設定行政強制,甚至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也設定行政強制。其後果是,行政機關在實施管理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對此,本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截至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對特定事項作了原則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
為與此相銜接,本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財物和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本法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條件、種類作了規範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關於行政強制執行,本法規定也應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設定行政強制應進行事前論證。為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了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式。
本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同時,規定了行政強制實施中的評估程式: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脅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代為履行的一種執行方式。現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規規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維護交通安全、治理環境汙染和保護自然資源等事項。
本法加強了對代履行的規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時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