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行政法心得體會

  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式來實現。關於學習行政法的心得體會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的範文,希望你喜歡!

  篇一

  近日,局機關組織了“三學.三防.三規範”的學習活動,我受益匪淺。下面我談談學習《行政許可法》後的一些體會。

  行政許可是政府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事關政府工作的全域性。行政許可權運用得好,利國利民;運用不好,輕則影響公民權利,重則影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亂設許可、濫用許可權現象時有發生。“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人民群眾熱切期盼改革行政許可制度。1998年開始,順應民意,適應時勢,各地方先後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審批專案,規範了行政許可行為。專案減少了,手續簡便了,時限縮短了。一時間,各種便民措施如雨後春筍般湧現,辦證大廳、辦事大廳、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新的許可方式成為媒體追蹤的熱點,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2001年國務院開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鑑國外通行做法,行政許可法這部中國特色的法律,歷時7年起草、審議,蓄勢而發,應運而生。它反映了我們對行政許可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標誌著依法行政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對我國政府管理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作為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遵循合法與合理、便民與效能、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範。 行政許可法通過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明確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就從制度上防止了作為公權力的行政許可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有利於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現狀,有利於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制度,有利於行政機關減少“暗箱操作”,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保證公眾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知情、參與和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視窗對外”制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規範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法定程式和期限。這就有利於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府工作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許可法對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有利於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變革與創新。長期以來,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與管理脫鉤,權力與責任脫鉤,權力與利益掛鉤;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卻對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條子長期以來氾濫於我們的行政管理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講,批條子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就是要管住“條子工程”。因此,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會“削弱權力,觸動利益,加重責任”。面對這樣一種革命性的鉅變,政府法制機構首先要帶頭學習這部法律,準確理解、正確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領域內,幫助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這對政府法制機構來講,的確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中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政府法制機構不僅要清理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內容,還要清理無法定授權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機構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機構改革時,有些縣市一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基本被撤併掉了。行政許可法雖然賦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相當繁重的職能,那麼,沒有政府法制機構的縣、市又如何進行清理工作?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當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許可法在當地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清理主體很難,因為編制這個領域政府法制機構很難進去,如果不確定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行政許可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等,都無從談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檢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就必須協助本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健全有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這就要求各級行政領導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法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的重要性,支援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控權或者減權的法律,沒有幾個領導願意削弱行政審批權,如果政府領導對行政許可法的認識和所擁有的法律意識不能達到一個高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再努力,也無法完成這一使命性的任務。因此,應該創新一種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機制,使政府的法制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監督權。讓隨意撤消、藐視政府法制機構的鬧劇不再上演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紮紮實實工作,就一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並通過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創新,加快推進依法行政程序。

  篇二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但依法行政本身卻不等同於法治。由於對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現形式往往多種多樣。

  一、行政法治的內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範。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範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於行政機關來說,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採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式原則。程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式的規範,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二、行政控權 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 ,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說,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十五大檔案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和評議考核制。 ”從而把依法行政與保障人權緊密結合起來。行政執法在國家各種權力中是最活躍、最經常、最普遍、最直接運用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著最密切關係,因此最容易發生侵權問題。以前,行政機關責任意識淡薄。行政權力必須服從於法律的預設,法律的行政權力處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發揮管理功能,服務功能並適當運用自由裁置權,樹立行政機關的新形象至關重要。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並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樑作用。

  篇三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於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於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衝突沒有提供合適的衝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係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後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後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後、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於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範圍內甚至世界範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後,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並處以罰金。後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後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許可權。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並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