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行政法心得體會***2***
學習行政法心得體會篇3
近日,局機關組織了“三學.三防.三規範”的學習活動,我受益匪淺。下面我談談學習《行政許可法》後的一些體會。
行政許可是政府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事關政府工作的全域性。行政許可權運用得好,利國利民;運用不好,輕則影響公民權利,重則影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亂設許可、濫用許可權現象時有發生。“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人民群眾熱切期盼改革行政許可制度。1998年開始,順應民意,適應時勢,各地方先後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審批專案,規範了行政許可行為。專案減少了,手續簡便了,時限縮短了。一時間,各種便民措施如雨後春筍般湧現,辦證大廳、辦事大廳、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新的許可方式成為媒體追蹤的熱點,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2001年國務院開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鑑國外通行做法,行政許可法這部中國特色的法律,歷時7年起草、審議,蓄勢而發,應運而生。它反映了我們對行政許可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標誌著依法行政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對我國政府管理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作為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遵循合法與合理、便民與效能、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範。 行政許可法通過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明確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就從制度上防止了作為公權力的行政許可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有利於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現狀,有利於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制度,有利於行政機關減少“暗箱操作”,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保證公眾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知情、參與和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視窗對外”制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規範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法定程式和期限。這就有利於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府工作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許可法對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有利於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變革與創新。長期以來,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與管理脫鉤,權力與責任脫鉤,權力與利益掛鉤;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卻對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條子長期以來氾濫於我們的行政管理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講,批條子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就是要管住“條子工程”。因此,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會“削弱權力,觸動利益,加重責任”。面對這樣一種革命性的鉅變,政府法制機構首先要帶頭學習這部法律,準確理解、正確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領域內,幫助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這對政府法制機構來講,的確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中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政府法制機構不僅要清理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內容,還要清理無法定授權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機構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機構改革時,有些縣市一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基本被撤併掉了。行政許可法雖然賦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相當繁重的職能,那麼,沒有政府法制機構的縣、市又如何進行清理工作?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當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許可法在當地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清理主體很難,因為編制這個領域政府法制機構很難進去,如果不確定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行政許可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等,都無從談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檢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就必須協助本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健全有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這就要求各級行政領導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法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的重要性,支援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控權或者減權的法律,沒有幾個領導願意削弱行政審批權,如果政府領導對行政許可法的認識和所擁有的法律意識不能達到一個高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再努力,也無法完成這一使命性的任務。因此,應該創新一種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機制,使政府的法制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監督權。讓隨意撤消、藐視政府法制機構的鬧劇不再上演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紮紮實實工作,就一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並通過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創新,加快推進依法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