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書心得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你知道是什麼嗎?接下來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燬,並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於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裡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裡,我要說一下自己對於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並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於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於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裡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裡對於間接民主認識的侷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於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於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於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於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於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侷限性在於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於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並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並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麼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於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執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於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於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於強權的理解很精闢,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麼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於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麼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為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於戰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我限於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現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並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侷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瞭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瞭解到沒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於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啟示,哪些是思想的侷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於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對映。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篇【2】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後,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聖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新華社旗下的新華網讀書頻道也把它列入“兩會代表推薦書目”之一。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聖,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並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麼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麼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於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於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裡,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範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於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揹人民意願,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製法,反之,製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製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汙”。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絡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於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於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僕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僱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於民主政治的範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於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並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矇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並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範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捲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於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瞭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願意為我們著想;最後,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後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麼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後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於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闢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鉅著。

  篇【3】

  讓·雅克·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空、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激進民主主義者、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賦人權說,認為人類最初處於"自然狀態"時人人是自由平等的,這是天賦的權利,只有私有財產的確立才導致不平等的產生.作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會契約論》發表於1962年,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較全面的概括.

  我對《社會契約論》一書各卷主要內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的.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麼***摘自伏漢本***

  第二卷:討論立法.法律是用來規範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物件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為,為公章的記錄,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物件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第三卷:這一卷討論的是政體,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權,這種行政權隸屬於作為主權之行為的立法權.同時,政府的成立不是基於契約.這是從第一卷主張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並非契約的目的引申出來的.

  第四卷:繼續討論政治體制.進一步闡述了他理論中鞏固國家理論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這一前提下,盧梭分別論述了投票、選舉、羅馬人民大會、保民官制、獨裁製、監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國家治理中的運作.

  三、讀後感: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明了人類社會不平等起源和基礎後,探討了如何在社會狀態下實現社會平等問題,提出民主共和國的社會理想,試圖創立一種真正合法的社會契約來取代歷史上以犧牲自由及和平為代價的社會契約.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強調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賦人權"理論.堅決反對暴政、壓迫.他的這些思想對當時社會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論上的分析,同時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觀念為西方國家的立法依據奠定了基礎.下面就我讀完此書後對於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會的構建談談我的認識.

  ***一***自然的權利.

  對於人類而言,自然的權利是固有的本質,因為我們是生而自由的.這是讀完此書後我最大的認識.也是盧梭在此書中首先提出的觀點.但從深層次講,他又認為社會契約必須把自由本身的內涵加以轉變,將其提升到更高的層次.它應不同於那種無拘無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約、支配.但是,依照社會契約而形成的共同體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於是個人的意志.從而推匯出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個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會狀態下,人們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恆的自然權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獲得財產和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以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同時自然狀態下存在各種弊端,人們須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下襬脫出來,建立國家,以確保每個結合者的各種權利得以國家的保障.人們只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而並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於人民.

  在這一點上,盧梭的觀點是想從根本上說明人民如何成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確保人民自由平等的關係上,徹底的人民主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有各種弊端,人們必須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下襬脫出來,建立國家,以確保每個結合著的各種權利得以國家的保障.人們只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不是奉獻給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於人民.

  ***二***政府形式.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所提出的各種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設計出他所想的那種政治形態.而他在書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對於如今我國的實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論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構建"中,他的主張是"行政長官的人數越多,則政府也就越弱,這是一條根本性的準則."再者,他認為"政府操控在一個人的手裡,個別意志與團體意志是完全結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強度,所以最活躍的政府就是一個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這是他們歐洲的一些袖珍國家來說,似乎還可以.但換成中國,行政官員越少的話,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並且,也不可能有幾個甚至一個人來擔當此任,假象一下,國家的權利就操控在少數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身上,是不是會導致獨裁呢?那這與盧梭的民主就南轅北轍了.所以我認為這個觀點只是一種理論而已.

  再如,他說,"民主只適用於小國,貴族政府適於中等國家,君王政府則適於宜大國."從中我覺得,他說的有片面性.我認為哪個國家用什麼樣的政體應該根據本國的國情和歷史慣例和風俗習慣.像美國做為、英國的殖民地,由於英國曆史上就屬於比較民主的國家,而起移民也大都來自歐洲,因此美國雖然國土遼闊、人口眾多,但是還是可以實行民主制啊.而像中東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國卻還是實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為在阿拉伯世界歷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

  該書中,盧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範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物件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物件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於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絡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於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後,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係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鑑上述觀點並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社會契約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於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於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