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案例分析
自我國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十多年以來,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1
哈爾濱市某製藥廠女職工嶽某,於1996年參加工作,並與該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2000年2月嶽某生小孩,並按照廠裡規定休產假4個月。當她上班時,原來的崗位已經被別人頂替,本部門領導不予安排工作。嶽某認為,自己與工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規定休產假,單位現在不安排工作,就等於終止勞動合同。她多次找有關領導要求上班。但是,廠裡一直沒有安排她的工作。嶽某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於2000年12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2
福建某皮件廠女工邱某,1993年11月與該廠簽定5年勞動合同。邱某於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間花費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手術費等醫療費用1470元。而廠裡規定生育費用採取包乾的辦法,一次性給付給邱某2000元。邱某認為2000元的標準太低,加上生育津貼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廠裡認為企業女職工多,不能負擔太多的生育費用,只能實行包乾的辦法。況且,邱某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為此,邱某於1998年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廠裡為其報銷全部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3
哈爾濱市某製藥廠女職工嶽某,於1996年參加工作,並與該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2000年2月嶽某生小孩,並按照廠裡規定休產假4個月。當她上班時,原來的崗位已經被別人頂替,本部門領導不予安排工作。嶽某認為,自己與工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規定休產假,單位現在不安排工作,就等於終止勞動合同。她多次找有關領導要求上班。但是,廠裡一直沒有安排她的工作。嶽某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於2000年12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4
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廠的女工王某,從2000年1月起就在皮件廠工作。王某與皮件廠的勞動合同是每年續簽的。2003年7月王某懷孕,從開始懷孕、檢查、孕期反應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項費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手術費等醫療費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資達5000多元。皮件廠從王某結婚時就通知了王某,廠裡規定的生育費用是採取包乾的辦法,由廠裡一次性支付給她1500元人民幣,其餘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擔。王某雖然認為應當由工廠按照生育保險的具體規定來報銷自己的費用,但是工廠卻認為廠裡的女工太多,工廠又沒有參加社會統籌的生育保險,所以不能負擔每個人太多的生育費用,只能實行費用包乾的辦法。因為當時王某所在地區尚未將生育保險列入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所以王某無法繼續要求單位報銷自己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5
福建某皮件廠女工邱某,1993年11月與該廠簽定5年勞動合同。邱某於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間花費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手術費等醫療費用1470元。而廠裡規定生育費用採取包乾的辦法,一次性付給邱某2000元。邱某認為2000元的標準太低,加上生育津貼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廠裡認為企業女職工多,不能負擔太多的生育費用,只能實行包乾的辦法。況且,邱某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為此,邱某於1998年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廠裡為其報銷全部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6
小陳2013年8月經過層層面試,成為某商場大堂經理,與該商場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2014年2月,未婚的小陳發現自己懷孕了,經慎重考慮她打算生下這個孩子。2014年10月,小陳向商場申請產假和生育保險時卻遭拒絕,商場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認為她從未交過生育保險費,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認為小陳未婚先孕,不符合商場關於生育女職工可以獲得5000元的生育津貼包乾制度規定。因此小陳被告知,可以休產假,但產假期間商場將不支付工資,也不能享受任何與生育相關的待遇。小陳覺得不可思議,可以休產假,為什麼不能享受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7
北京市某中學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並籤合同期3年。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後休產假3個月,2000年1月該校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B某終止勞動合同。B某不服,於2月15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述。B某認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終止合同後本人不好找工作,會給生活帶領困難。要求延長合同期限。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8
某女職工C某1998年2月與中外合資的酒店簽定為期兩年勞動合同。1999年10月發現懷孕,4個月後,酒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C某終止勞動合同。C某不服,一是認為自己是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二是,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收入會給家庭生活帶領困難。因此,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述。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9
女職工A某被一家公司錄用。雙方簽定勞動合同期限為4年。簽定合同的第3年A某開始休產假。原公司合同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產假為56天”。A某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休產假,而是按照國家規定休息了90天。當A某上班時,公司根據內部規定,認定超出56天的假期為曠工,並給予除名處理。A某認為曠工一事不是事實,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述。
生育保險經典案例篇10
北京市某中學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並籤合同期3年。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後休產假3個月,2000年1月該校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與B某終止勞動合同。B某不服,於2月15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述。B某認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終止合同後本人不好找工作,會給生活帶領困難。要求延長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