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案例分析

  重大疾病保險***簡稱重疾險***一直是深受人們歡迎的人身險產品之一,自從1995年引入我國以來一直是保險公司的銷售熱點。隨著現代社會發病率的日漸提高,以及醫療費用的不斷攀高,很多人看不起病,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低收入階層和廣大農民群眾中,“因病致貧、一病返貧”的現象還很突出,重大疾病保險作為一個轉嫁風險的有效途徑。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被保險人何某,女,1962年6月出生,投保康寧定期保險,保額為10萬元,生效日期為2000年8月16日。

  被保人何某因“發現右乳腺腫物半年,疼痛10余天,切除病理乳腺浸潤性導管癌3天。於2011年8月28日至9月20日住院治療。現病史:患者於半年前發現右乳房腫物,位於外象限,無疼痛不適未予重視,腫物逐漸增大約2*3cm大小,10天前自覺腫物疼痛至我院門診進行腫物切除,3天前病理報案示右乳腺浸潤性導管癌,為進一步治療收入院。2011年9月2日住院病理報告示:“右乳腺浸潤性導管癌”。

  經調查核實及稽核,被保人在保險有效期間診斷為“右乳腺浸潤性導管癌”,符合康寧定期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保險金由本人領取。

  篇2:

  2005年3月,投保人黃女士為其本人投保我司國壽康恆重大疾病保險50萬元,投保年齡34歲,如實告知健康情況,核保同意加費承保。

  2007年初,被保險人無意發現右甲狀腺結節,大小約15*12mm,當時未予重視,腫塊無伴隨症狀。8月份在上海瑞金醫院門診查B超示右側甲狀腺低迴聲,右側頸部淋巴結腫大,CT示右側甲狀腺冷結節。入院行甲狀腺切除術,術後病理:甲狀腺乳頭狀癌並淋巴轉移。經委託上海分公司調查,情況屬實。

  根據條款規定,我司向被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50萬元,保險合同終止。

  篇3:

  2005年11月,王女士與瀋陽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5萬元。雙方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對王女士有無重大疾病進行了詢問,王女士稱沒有之後,保險公司同意承保。

  在購買了保險近一年後,王女士被確診為患慢性粒細胞白血病,但是保險公司在2007年拒絕按照保險金額的80%給付一類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稱:王女士違背了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王女士在辦理保險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隱瞞病史,故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只同意退還部分保費。

  王女士則認為得冠心病是幾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時已經好了,所以覺得沒必要說。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現在得的是白血病,兩者並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