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代持行為的法律風險
2013年4月,審計風暴揭開的債券市場黑洞,說明債券代持在起到資金槓桿作用的同時,也成為利益輸送的灰色地帶,滋生腐敗的溫床,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已被證監會叫停。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哪些
1.何為債券代持行為?
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不實質轉移所有權的交易,而請他人代其持有債券***國債、金融債券、公司債券***的行為。
在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重要的場外交易市場,債券交易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登記、清算、交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深圳均設有分公司。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有甲、乙、丙三類,甲類為商業銀行,乙類一般為信用社、基金、保險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丙類戶大部分為非金融機構的公司法人。丙類賬戶的活躍存在往往給債市灰色交易提供了可能,近期一系列案件有望引發監管進一步關注。
2.債券代持行為特點有哪些?
***1***有償性。約定將未到期的標的債券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代持方,而獲取一定的資金,用於投資。經過一定期間,在債券到期前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由債券持有方贖回,以規避監管限制,債券持有方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該費用包含在約定的贖回價格中。債券交易價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購利率基本相當,從而實現雙贏。
***2***不轉移所有權。代持期間不轉移債券的所有權,債券所有權仍然屬於債券持有方。債券持有方向代持方支付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保留了債券實質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
***3***隱蔽性。從具體操作上看,債券持有方通過銀行間交易與代持方達成口頭協議,或者是簽了陰陽合同,將債券轉讓到丙賬戶做代持,債券持有方在債券到期前便從代持方收回代持的債券,以規避監管,且雙方通常均不入賬,屬於表外交易。違反內部控制、資訊披露方面的規定。實質是一種不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的,非標準化的場外交易行為,容易造成利益輸送。有關人士建議將代持陽光化。
***4***缺乏監管。債券交易主體為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監管部門涉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資委等部門,處於多頭監管的局面。債券代持能夠起到資金槓桿、轉移虧損等目的,不同於質押式債券回購和買斷式債券回購,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由於手段隱祕,監管部門很難發現和採取有效措施監管。2013年4月份債市黑洞是由審計風暴發現,並由司法機關介入,一批債券交易相關人員被調查。
3.
***1***轉移虧損,修飾財務報表,違反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通常,在季末年末等關鍵時點,一些機構為了掩蓋債券投資的虧損,就以代持方式向其他機構轉移這部分虧損。在代持期間,雙方債券和資金往來均不入賬,通過賬外賬處理。這違反了基本的財務會計法規和準則,情節嚴重的,會被行政處罰,或構成犯罪。
***2***利益輸送,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如近期審計風暴揭開的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因通過銀行間債市丙類賬戶違規交易實現個人利益輸送,已經被接受調查,司法機關已經介入。根據不同的情節,可能會構成內幕交易、商業賄賂、職務侵佔、貪汙等犯罪。
***3***虛增交易量,違反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法規,可能被行政處罰。根據《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第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實收資本、資產規模、經營業績、同業排名以及國債業務綜合排名等情況擇優確定國債承銷團成員。因此,債券交易量排名是影響評定國債承銷資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對於銀行、券商來說,都希望成為代持方,用來提高交易量排名。但是債券代持屬於弄虛作假,具有一定的欺詐性,違反《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第38、39條,將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給予警告,或者撤銷其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將債券暫時轉出,降低風險資本佔用量,違反資訊披露、勤勉盡責義務,損害投資者利益,可能導致違約,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過去代持行為多發生在銀行,現在券商和基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大。所謂風險資本,是指用來支援其業務發展,抵禦風險,併為債權人提供‘目標清償能力’的資本。如果將債券轉出,就可以降低風險資本佔有量,盤活資本。但是這種行為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可能造成將來資不抵債,無力償債而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