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現代典當行是一種短期融資渠道,俗話說:“一分錢難倒英雄漢”,誰都有手頭緊的時候,當您急需用錢時或許典當行可以幫您解決燃眉之急。當然,其中也存在不少風險。下面,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1、典當檔名目多

  案例:吳女士辦理典當的過程中,典當公司既向吳女士出具一份當票,又與吳女士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然而,當票與借款合同在費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約定並不一致。

  此後,因吳女士未能按期還當,典當公司便將吳女士訴至法院。訴訟中,典當公司主張以借款合同為準,吳女士則主張按當票內容履行。最終,法院判決支援了吳女士的訴訟主張。

  法官解析:實踐中,圍繞典當交易同時產生的法律檔案主要有三類,即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以及當票。

  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規定當金數額、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方式、還款期限與違約責任等內容。擔保合同主要對當物、擔保方式、擔保範圍作出約定。當票則記載有當金、當物和當期等內容。三份檔案的記載內容理應相互一致,但實踐中往往會發生三類法律檔案的記載內容互相矛盾,這時應以何種檔案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依據,成為引發訴訟的主要原因。

  法官認為,從規範行業行為和保障交易安全考慮,應嚴格將典當行與當戶間的權利義務內容限於當票明確記載之內容,即應將當票本身作為合同。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內容與當票不符的,當事人應以典當關係為基礎提出權利主張。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2、典當超期何處去

  案例:個體工商戶徐某以自有車輛典當用於經營資金週轉。此後,由於經營不利,徐某無法在約定的當期內按期贖當,典當公司也沒有同意徐某延續當期。

  由於徐某此後長期未歸還當金,典當公司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歸還當金及全部利息和綜合費用。最終,法院沒有支援典當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關規定,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如果當戶未能按期贖當或續當將導致絕當,典當行將有權通過處分當物收回當金和未付綜合費用、利息等。然而,實踐中也存在典當行在典當期限屆滿後,並不處分當物,而是繼續要求當戶清償當金並加收綜合費用和利息,此種行為是否應予肯定,相關爭議亟待解決。

  法官認為,絕當發生後,典當行通過處分當物,使當戶從業已無法負擔的債務中得以解脫。反之,如典當行不及時處分當物,而繼續要求當戶履行合同,實際上相當於擴大了當戶本應負擔的債務範圍,故不應予以支援。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3、當金縮水有說法

  案例:某貿易公司辦理典當時,典當公司所出具當票中記載當金數額為60萬元。然而,貿易公司實際收到的當金數額只有55萬元。之後,因貿易公司未按時還當,典當公司將貿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歸還60萬元當金。

  在庭審過程中,貿易公司只同意歸還實際收到的當金55萬元。對此,典當公司認為當金數額並沒有發生變化,只是付款時預扣了部分綜合費用和利息,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最終,法院沒有支援典當公司的主張。

  法官解析:一般而言,當戶有權取得的當金數額,應以當票的記載內容為準。在當戶向典當行歸還當金時,還需依約支付綜合費用和相應利息。典當行處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在實際支付當金時採取預扣綜合費用或利息的方式,因此,當戶實際從典當行取得的當金數額,時常少於當票中的記載數額。此種做法是否應予支援,當事人存在激烈爭議。

  法官認為,如果實付當金時預扣利息,則應類推適用合同法中有關借款預扣利息的規定,即預扣部分不再作為當金本金;如果實付當金時預扣綜合費用,相關規範檔案中對此種做法並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當金本金的數額仍可以約定為準。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4、當物收取需謹慎

  案例:孫先生將一套房產典當,典當公司與孫先生辦理完畢房產抵押手續後,向孫先生提供了當金。孫先生所出當的房屋,實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其妻子並不知曉孫先生將該房屋典當,孫先生也未將房屋權屬情況明確告知典當公司。

  之後,孫先生的妻子以典當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典當無效。經審理後,法院沒有支援孫先生妻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當戶向典當行提供當物,是典當行向當戶提供當金的前提條件。實踐中,如果當戶將其並不享有處分權的當物提供給典當行,則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向典當行提出權利主張,典當行由此面臨一定的訴訟風險。因此,典當行在收取當物的同時,理應對當物的權屬狀況進行仔細審查。然而,一旦典當行所收取的當物本身發生權屬爭議,那麼典當交易的效力是否受到影響,該問題爭議頗多。

  法官認為,當戶對當物無權處分,將導致典當行錯誤收當,但典當合同的效力並不應受到影響。究其原因,錯誤收當並不損害當物所有權人的利益,只是導致典當行的債權喪失了物的擔保,當戶依據當票所應負擔的債務範圍並未改變。  現代典當行是一種短期融資渠道,俗話說:“一分錢難倒英雄漢”,誰都有手頭緊的時候,當您急需用錢時或許典當行可以幫您解決燃眉之急。當然,其中也存在不少風險。下面,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1、典當檔名目多

  案例:吳女士辦理典當的過程中,典當公司既向吳女士出具一份當票,又與吳女士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然而,當票與借款合同在費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約定並不一致。

  此後,因吳女士未能按期還當,典當公司便將吳女士訴至法院。訴訟中,典當公司主張以借款合同為準,吳女士則主張按當票內容履行。最終,法院判決支援了吳女士的訴訟主張。

  法官解析:實踐中,圍繞典當交易同時產生的法律檔案主要有三類,即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以及當票。

  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規定當金數額、利息及綜合費用計算方式、還款期限與違約責任等內容。擔保合同主要對當物、擔保方式、擔保範圍作出約定。當票則記載有當金、當物和當期等內容。三份檔案的記載內容理應相互一致,但實踐中往往會發生三類法律檔案的記載內容互相矛盾,這時應以何種檔案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依據,成為引發訴訟的主要原因。

  法官認為,從規範行業行為和保障交易安全考慮,應嚴格將典當行與當戶間的權利義務內容限於當票明確記載之內容,即應將當票本身作為合同。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內容與當票不符的,當事人應以典當關係為基礎提出權利主張。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2、典當超期何處去

  案例:個體工商戶徐某以自有車輛典當用於經營資金週轉。此後,由於經營不利,徐某無法在約定的當期內按期贖當,典當公司也沒有同意徐某延續當期。

  由於徐某此後長期未歸還當金,典當公司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歸還當金及全部利息和綜合費用。最終,法院沒有支援典當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關規定,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如果當戶未能按期贖當或續當將導致絕當,典當行將有權通過處分當物收回當金和未付綜合費用、利息等。然而,實踐中也存在典當行在典當期限屆滿後,並不處分當物,而是繼續要求當戶清償當金並加收綜合費用和利息,此種行為是否應予肯定,相關爭議亟待解決。

  法官認為,絕當發生後,典當行通過處分當物,使當戶從業已無法負擔的債務中得以解脫。反之,如典當行不及時處分當物,而繼續要求當戶履行合同,實際上相當於擴大了當戶本應負擔的債務範圍,故不應予以支援。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3、當金縮水有說法

  案例:某貿易公司辦理典當時,典當公司所出具當票中記載當金數額為60萬元。然而,貿易公司實際收到的當金數額只有55萬元。之後,因貿易公司未按時還當,典當公司將貿易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歸還60萬元當金。

  在庭審過程中,貿易公司只同意歸還實際收到的當金55萬元。對此,典當公司認為當金數額並沒有發生變化,只是付款時預扣了部分綜合費用和利息,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最終,法院沒有支援典當公司的主張。

  法官解析:一般而言,當戶有權取得的當金數額,應以當票的記載內容為準。在當戶向典當行歸還當金時,還需依約支付綜合費用和相應利息。典當行處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在實際支付當金時採取預扣綜合費用或利息的方式,因此,當戶實際從典當行取得的當金數額,時常少於當票中的記載數額。此種做法是否應予支援,當事人存在激烈爭議。

  法官認為,如果實付當金時預扣利息,則應類推適用合同法中有關借款預扣利息的規定,即預扣部分不再作為當金本金;如果實付當金時預扣綜合費用,相關規範檔案中對此種做法並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當金本金的數額仍可以約定為準。

  典當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4、當物收取需謹慎

  案例:孫先生將一套房產典當,典當公司與孫先生辦理完畢房產抵押手續後,向孫先生提供了當金。孫先生所出當的房屋,實為夫妻共同財產,且其妻子並不知曉孫先生將該房屋典當,孫先生也未將房屋權屬情況明確告知典當公司。

  之後,孫先生的妻子以典當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典當無效。經審理後,法院沒有支援孫先生妻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析:當戶向典當行提供當物,是典當行向當戶提供當金的前提條件。實踐中,如果當戶將其並不享有處分權的當物提供給典當行,則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向典當行提出權利主張,典當行由此面臨一定的訴訟風險。因此,典當行在收取當物的同時,理應對當物的權屬狀況進行仔細審查。然而,一旦典當行所收取的當物本身發生權屬爭議,那麼典當交易的效力是否受到影響,該問題爭議頗多。

  法官認為,當戶對當物無權處分,將導致典當行錯誤收當,但典當合同的效力並不應受到影響。究其原因,錯誤收當並不損害當物所有權人的利益,只是導致典當行的債權喪失了物的擔保,當戶依據當票所應負擔的債務範圍並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