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不全負精神損害賠償
你聽說過合同違約嗎?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裡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違約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分清合同性質、類別
適用違約精神損害的合同型別主要是消費合同、服務合同,合同主要涉及人身,因違約導致相對人人身權遭受重大損害,因人身所受傷害帶來心靈上的創傷或精神上的痛苦,具體總結如下:
1、人身權利受損產生的精神利益損害,如旅客運送合同、僱傭合同違約造成身體和生活上的不便和不適,如醫療服務合同,違約導致人身生命與健康的喪失;
2、目的性合同,如旅遊合同、裝飾裝修合同等目的是提供安寧快樂和期待的精神利益,違約會造成受害人失去滿足的痛苦;、如丟失骨灰、丟失僅有的遺照等合同目的為了寄託某種情感或哀愁,違約使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殊物品永久滅失;如整容、醫療合同目的為了解除痛苦或麻煩,違約則使相對人繼續遭受相同或更大痛苦;
3、為婚慶、葬禮提供特殊意義活動的服務合同。
***二***把握損害的嚴重程度
精神利益是無形的,因而,準確界定“嚴重”程度,做到精細量化,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嚴重”程度不明確、不確定,實務中就難以操作,同時法官的考量範圍、學識、經驗等差異存在,更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司法實務處理中,可以以侵權造成精神損害需要賠償的標準為參考,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大多數人的通常感受以及當地的歷史文化傳統及習俗加以判斷,並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依靠自己的職業素養、學識水平、工作經驗、受害人的本身反應和外部表現,最終綜合做出裁判。
***三***恰當界定賠償數額
人的精神不能摺合成物和金錢,精神損害賠償也無法用一個統一的標準來衡量,但精神損害賠償應具有補償性和撫慰性。在確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時,要對影響精神損害的不同因素予以區別考慮,注重從實際出發。
法律快車小編提醒,在這裡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1、應考慮對受害人是否能夠起到精神撫慰的作用;
2、考慮對違約方在合理的基礎上是否起到了制裁作用。
賠償的數額主要考慮從賠償目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當地社會經濟水平、違約方過錯程度、受損害方有無過錯、合同價值、違約的收益、違約情節及違約人的經濟能力等等方面予以確定。賠償數額要確實、可行,同時也要有所限制,即要保護受害人利益也不要損害致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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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的處理
單方違約
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為: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對於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
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
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司法救濟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 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等待履行
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