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承擔哪些義務

  勞動者在勞動中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勞動者的義務是不可推卸的,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勞動者的義務的內容,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勞動者承擔的義務

  ①勞動者應完成的勞動任務;

  ②提高職業技能;

  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一個勞動者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的,是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的。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

  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動者的隱私,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資訊,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職業病的可能等,都屬於本法規定的採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預告解除。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需說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無須預告的解除。即勞動者不需提前預先告知用人單位,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應對因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並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