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人履行哪些義務

  犯罪嫌疑人在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後,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取保候審人在此期間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取保候審人有什麼義務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被取保候審的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的程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不可取保候審的情況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