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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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者履行的義務

  一、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覆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三、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四、經營者應當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五、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七、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八、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促銷活動中經營者履行的義務

  一是促銷活動組織者要嚴格落實促銷資訊事先公示、平臺進入把關、促銷資訊記錄和儲存義務,不得限制、排斥競爭,攻擊貶低競爭對手,限制、排斥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

  二是嚴格遵守“七日無理由退貨”等法律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虛構交易,不得對平臺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

  三是遵守促銷資訊規範和促銷廣告規範,不得釋出虛假廣告,不得虛報特價攬客,實施有價無貨的欺詐行為。

  四是遵守促銷活動規範,不得先漲價再打折,藉機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禁止以假劣商品為贈品進行促銷,禁止採用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使用者評價等虛抬商譽的方式進行促銷。要多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優、價格實、送貨快、服務好的商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