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承擔什麼義務

  票據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承擔承擔債務的義務,,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義務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義務

  1、票據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是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價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是的付款清償義務

  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構成

  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有象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以上都是票據的債務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可向前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依據票據行為而應承擔或擔保票據權利的人,是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具體講,有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

  票據的最初債權人是出票時的收款人,之後隨著票據的流轉,從票據的持有人處受讓取得票據的人就成為票據的債權人。

  例如匯票持票人就是承兌人、所有背書人及出票人的債權人。作為債權人,其權利可以背書後交付或交付直接轉讓於他人,無須通知債務人。匯票未承兌以前,就收款人對出票人而言,收款人是債權人。其他一切被背書人對其前手而言是債權人,而對其後手,則是債務人。持票人是票據最主要的債權人。

  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

  所謂票據抗辯權是指票據債務人對一般票據債權人或特定票據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絕履行其票據債務的行為的權利。這裡的一定合法事由稱為抗辯原因,債務人享有的拒絕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叫做抗辯權。票據抗辯權具有兩個特徵:

  1、票據抗辯權只能針對票據請求權來行使

  2、票據債務人能夠拒絕履行票據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3條第二項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質押合同的效力

  ***一***出質人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

  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押不同於轉讓票據權利,出質人的權利主體資格並沒有被剝奪,因此,出質人依然享有處分入質的票據權利。但為了質權人的利益,必須對出質人的處分權加以限制。

  權利質權中,出質人對入質權利的處分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通過法律行為消滅入質的權利,如債權的免除;

  ***2***轉讓入質的權利,如債權的轉讓、股權的轉讓;

  ***3***變更入質的權利,如債權內容的變更。在票據質押中,首先,由於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權利隨票據,只要質權人持有票據,出質人就不能依法律行為消滅質權。其次,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權利的變更只能通過更改票據上的文字來實現,質權人雖然現實地持有票據但卻不具備更改權,有更改權的票據債務人卻未持有票據,因此,沒有出質人同意,也不可能變更票據權利。再次,由於質權人持有票據,未獲其同意,票據質押的出質人不可能對票據權利進行處分。而以股權、智慧財產權供作質押的,則完全具有不經質權人同意而徑直處分入質權利的可能性。出質人的處分權在實踐中是不可能實現的。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對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的出質人的處分權作出限制,而沒有相應條文對票據質押出質人作出限制,是無可非議的。

  ***二***質權人的權利

  有價證券的質權人的權利一般包括:留置有價證券的權利、孳息收取權、轉質權、權利保全權、證券質權的實行權。由於票據權利的內容就是到期由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記載的金額,並不存在類似一般民事債權的利息、股票持有人的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孳息。所以,筆者僅探討質權人的轉質權和權利保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