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是否繼續有效?這種情況下的合同時需要根據合同簽訂性質區別對待嗎?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
一、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7種,即***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顯然不屬於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當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話,似乎合同權利義務還繼續存在。
然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條法律確定的原則,即“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合同的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而一旦當事人死亡,顯然法律是無法對死人有約束力的。按照這個邏輯來說,似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也就是說合同效力終止了。
這種看似矛盾的兩點正是產生前面兩種觀點的主要依據,也是前面兩個案件法律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規定的不明確,直接導致了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
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雖然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但盡如一個比較有名的諺語所說,沒有不存在例外的規則,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是有例外的。當代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多數都在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基礎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規定。
我國也同樣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關於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代位權;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撤銷權;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說,這些突破性的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從個體本位向社會本位法律思想的轉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財產的權屬變更不應影響成立在先的租賃一樣。至於說如何履行,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財產,則應該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繼承人***的義務。
其次,關於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的話,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了,這顯然與我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自願原則有衝突。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之合同。同理,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