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任認定
在實際生活中,當因發生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時,該次交通事故的責任怎麼認定,由誰認定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標準。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通常都由交管部門來認定,然後,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賠償數額。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除非事故情節輕微且當事人同意和解外,否則最好都報警,以免怕麻煩而造成更多的麻煩。通常,交管部門是根據行車記錄儀、攝像頭,以及路況痕跡等來認定和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會不會負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救濟:
1.行政救濟:《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規定:上級公安交通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在提起訴訟前,當事人可以收集能夠證明責任認定確屬錯誤的相關證據,向作出認定的公安交通部門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其上級公安交通部門投訴,上級公安交通部門核實後,可以予以撤銷並責令重新作出認定。
2、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因此,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對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