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的,其中最嚴重的情形就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當然,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就應該承擔最嚴重的刑事責任。那麼,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有哪些法律責任?下面小編為你介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的其他法律規定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摺疊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