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委託合同的當事人責任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你對委託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委託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委託合同的當事人責任

  什麼是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簽訂委託合同的當事人的責任

  1***受託人的責任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2***委託人的責任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委託合同具有什麼特徵

  1、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託人之所以選定受託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為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

  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託人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合同法》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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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行紀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