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附期限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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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附期限生效合同,並於特定的時間已經正式生效,並且雙方已經按照合同月底開始履行。那麼在國務院釋出了相關行政法規前,該附期限的合同並未違法。但這一行政法規生效後,該合同即不能繼續履行,因為其違反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 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法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

  釋義: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一***期限的特徵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二***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本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該期限的作用是延緩合同效力的發生,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其效力處於停止狀態,待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才發生。

  2、終止期限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附終止期限合同中的終止期限與附條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條件的作用相當,故其又稱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個期間,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