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傾銷行為的定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那麼你對低價傾銷行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低價傾銷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

  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後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干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則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除外情況: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低價傾銷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大型企業或在特定市場上具有經營優勢地位的企業。

  ***2***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低價傾銷行為。這裡的低價傾銷,如上所述,是指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在國際貿易中,構成傾銷並非以低於成本價為條件,這一點不同於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以便獨佔市場。因此,並非一時就某一種商品低於成本價格銷售,而是較長時間以較大的市場投放量低價傾銷。有些國家在其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中,明確規定連續一段時間大量低價傾銷,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尚無此類定量的技術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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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特徵與構成要件

  行為特徵

  一,它是一種競爭行為。

  二,行為主體是違法競爭經營者。

  三,它是一種違法行為。

  四,它是一種侵權行為。

  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經營者。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裡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裡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二,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行為主體存在主觀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