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子出具借條的行為認定案例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錢的人和借條上簽名的人不一樣的情況怎麼辦?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2004年11月份,侯偉因經營需要經其父侯立果之手向趙某借款30000元,侯立果並向趙某出具了內容為“今借現金叄萬元***¥30000***,月息1分5釐。侯偉***侯立果代***”的欠據一張。後趙某雖向侯偉和侯立果多次索要,該筆借款均未得到償還。趙某遂於2008年1月份訴至法院,要求侯氏父子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相應的利息。庭審中,侯立果認為該款系侯偉所用,應由侯偉承擔;而侯偉認為其從未向趙某借過款,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以上的人名均為化名***

  【分歧】

  對於侯立果出具借條行為的性質及該筆債務應如何承擔?審理中,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條,並註明“代”字,既有代書之意又有代為償還保證擔保之意,故可以理解為“連帶責任保證”或“債務加入”,侯氏父子對該筆債務應付共同償還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條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只能由侯偉承擔還款責任,侯立果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條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事後未經侯偉追認,故對侯偉不發生效力,應由侯立果一人承擔還款責任。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看侯立果是否有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該書面形式大體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保證人與債權人單獨簽定書面保證合同;

  ***2***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證擔保條款,保證人在保證人一欄中籤字的,保證合同成立;

  ***3***保證人給債權人單獨出具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書面材料,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4***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而在本案中,侯立果既未與趙某簽訂書面的保證擔保合同,也未在主合同中訂立有保證擔保性質的條款,更未單獨出具具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材料,也未明確以擔保人的身份在欠據上簽字,故欠據中的“代”字只能按字面解釋為“代為書寫或代為借款”之意,而不能理解為具有“擔保”之意。

  其次,侯立果出具欠據的行為是否屬於債務加入呢?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償還債務人所負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原債務人償還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其有如下四個法律特徵:

  1.它以原債務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同一內容的債務;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責任;4.第三人享有原債務人所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但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為理由***債務承擔的原因***對抗債權人。而在本案中,侯立果既未與趙某簽訂書面的代償協議,也未向趙某作出代為還款的單方承諾,而緊緊是代書了一張欠據,故欠據中的“代”字只能按字面解釋為“代為書寫或代為借款”之意,而不能理解為具有“代為還款”之意。

  再次,侯立果出具欠條的行為能否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面特徵。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讓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代理權對待的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個特殊例外情況。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被代理人追認。本案中侯立果代其子侯偉出具欠據,從父親與兒子的特殊關係及共同生活的事實判斷及欠據內容的表達形式上看,足以使相對人趙某完全有理由相信侯立果有代理權,無須侯偉進行追認,因此該欠據對侯偉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