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行為的規定
假冒商標的行為有什麼規定嗎?什麼是假冒商標行為?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什麼是假冒註冊商標行為?
按照我國《刑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假冒註冊商標是指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以及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預備行為。
大致說來,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假冒註冊商標在剽竊註冊人商品信譽的同時,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都將假冒註冊商標列入犯罪行為,對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國《刑法》也對此做了以下規定。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亦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比照前述規定處罰。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刑法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更具體,也更符合實際了。它不但便於執行,也使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更加充分、有力。與此同時,刑法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無疑加大了對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分子的威懾力量。
為了破除打擊假冒註冊商標活動中的地方保護,補充規定還規定對不履行職責,包庇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分子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即比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為了保護註冊人的利益,《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鑑於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允許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假冒商標犯罪,因此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起訴或請求處理商標犯罪行為時,可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其經濟損失。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刑法規制
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下文簡稱反向假冒行為***。商標反向假冒的刑法規制是怎樣的?請看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刑法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依據
其一,反向假冒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巨大。正如上文所闡述的那樣,反向假冒行為是一種具有多重性質的危害行為,它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是多方面的。再考慮到商標法第52條將四種危害性大致相當的商標侵權行為列舉在一起,筆者以為,整體而言,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法益侵害難以低於其他的商標犯罪行為。具體說來:
首先,這種行為導致原商標權利人投入的巨大的人力、物力、智力建立起來的無形資產的喪失***品牌增值機會、市場份額和市場利益的慢慢喪失***;
其次,這種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會增加消費者對商品資訊的搜尋成本和辨別成本,使消費者支付更高對價,並且要承擔無法獲得真正的生產廠家直接售後服務的風險,從而達到侵權者利用他人的商品來樹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譽的最終目的;
最後,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擾亂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助長了市場的壟斷,增加了市場資訊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實踐中,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日益深入,商標侵權的形式會越來越多樣化、程度也會越來越嚴重,商標權利保護的刑法保護已經成為公正的智慧財產權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
其二,將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犯罪並不違背刑法的謙抑精神。根據刑法謙抑原理,一般以為,對於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並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經濟領域的違法行為,學界基於刑法謙抑或輕刑化的考慮,一般不主張將市場層面的違法行為提升到罪刑的規制。然而:
第一,前文的分析揭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民事、行政方面的規制還不足以充分地懲處該類行為。因此,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犯罪化並不違背刑法的謙抑精神。
第二,輕刑化並不排除將具有相當法益侵犯的市場行為犯罪化,甚至根據犯罪情形提高某些犯罪行為的法定刑。所以,輕刑化只是一種趨勢,而不是原則。由於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法益危害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輕刑化也不是刑法忽視該行為的理由。當然,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手段,保持一定的謹慎也是必要的。
打擊面太大也不利於經濟秩序的維護,只有達到標準規定的嚴重程度才能稱之為犯罪,未達到該標準的則交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進行調控。為此,在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後,我們還可以在定罪標準上進行平衡,包括適當地提高犯罪的門檻等。
其三,從比較的角度看,將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犯罪也是許多國家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國家將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犯罪,包澳大利亞、義大利、法國、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美國、英國、法國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等。如澳大利亞商標法第148條規定未經許可撤換他人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或者出售這種撤換商標後的商品均構成刑事犯罪。
***二***刑法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實現
其一,有關條文設計。
研究現行刑法典的規定,不妨在刑法第213條後增加一條——第213條之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或者將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更換為其他商標而又進行銷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二,有關條文解讀。
第一,從行為所侵犯的客體看:首先反向假冒是一種侵權行為,直接地侵犯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所有權;其次反向假冒還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將他人的商品去除商標進行銷售或者將他人的商標更換為其他的商標***包括自己的和合法獲得的第三人商標***進行銷售,不僅阻礙了消費者對原商品生產者信賴度的增加,而且又不正當地擴大地自己商標的知名度;最後反向假冒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侵害,最明顯的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從長遠角度來看,也是對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侵害。另外要注意的反向假冒行為的物件是他人生產的產品,而非他人的註冊商標,因為該行為的實質是盜用或貶低他人產品的聲譽。
第二,從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反向假冒行為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去除他人產品上的註冊商標或者用其他商標替換該產品的原有商標;
***2***該去除或更換行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
***3***將處理後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4***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其中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有進行再次銷售的行為,如果僅實施了去除商標的行為而沒有再次投入市場銷售,那麼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微乎其微了,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同時,如果僅僅是對他人生產的產品更換商標也沒有進行銷售,那麼其社會危害性相對來說要小的多,可以相應地對其實施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第三,從行為的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實施方向假冒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其動機主要是盜用他人的優質產品來創立自己的品牌,並牟取不當利益。這裡的利益主要是長期利益,假冒人通過高價購買優質名牌產品貼上自己的商標低價銷售,短期內是虧損的,但是當其自己的商標獲得較高的知名度的時候也就是其開始獲取不當利益的時候。也不排除少數行為人意圖通過去除他人商標從而消極地降低他人產品的聲譽,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
第四,從行為的主體方面看:反向假冒行為人屬於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一般是與被假冒人生產、製造同類商品的生產者,這是該行為的客體、客觀方面及主觀方面的特徵所決定的。但在某些情況下銷售者也可以成為反向假冒行為人,比如一些獲得了某商標許可使用權的經銷商,購進他人商品再撤換其商標,作為自己經銷的商品投入市場,仍然構成反向假冒。如果銷售者僅僅實施了去除商標後再銷售的行為,不構成反向假冒。因為這種情況下一般缺乏創牌或貶低他人產品的動機。另外,如果銷售者使用非合法取得的第三人註冊商標更換了原來產品的商標並進行銷售,則構成了假冒註冊商標罪,就不屬於反向假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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