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什麼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繼受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現象。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的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的主要內容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發生,例如《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的規定。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例如現代各國常見的企業兼併。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為合同承受,一為企業合併。

  ***一***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後,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並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於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1***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在可撤銷合同,原則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時,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視為已經拋棄,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張合同的撤銷,否則將會給他方當事人帶來不測的損害。

  ***2***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成立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故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

  ***3***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關於合同承受的合意,應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將影響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合意,原則上為不要式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合同法》第87條***

  ***4***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包括合同債務承擔的內容,依照《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發生效力。

  3、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於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係。嗣後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概與原合同當事人無關。其次,因合同承受為無因行為,承受人得對抗原合同當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二***企業合併

  企業合併,是指原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90條***企業合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一種常見和普遍的現象。無論企業合併由何種原因引起,都會對合並前企業所享有的債權和負擔的債務發生影響。為了保證相對人和合並企業的利益,法律規定在此種情形,發生債權債務移轉的法律效果,而不問合併的原因。

  企業的合併屬於企業變更,只需經過企業變更登記即為有效,此為公法上的事務,與他人的意思無關。企業合併後,吸收合併中的被吸收企業或者新設合併中的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依照法律規定,其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的企業概括承受。

  企業合併後,原企業債權債務的移轉,依合併後企業的通知或者公告發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對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時,應當保證在通常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債權債務的移轉即發生效力。合併後的企業即成為原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的新的當事人,享有一切債權,承擔一切債務。

  如果被合併的是一個企業的一部分,原企業享有的債權或負擔的債務,應由原企業和吸收企業確定其分擔的方式和比例,並須通知相對人。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防止企業以企業合併逃避債務,在一定期間內,原企業與吸收企業應當對原企業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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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三種情形:

  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某涉及具有特定人身份的權利或義務的〈〈演出合同〉〉,某特定的演員便不能將其演出的義務轉讓於他人;某具有撫卹金請求權的人,便不能將其權利轉讓。除此之外,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只要不違反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轉讓是允許進行的。

  合同轉讓與合同變更有著明顯區別。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更改,而當事人並未發生變化,而合同轉讓則是合同當事人中增加進來第三人,其受該合同某種程度的約束,而合同的內容則未有任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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