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義務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投保人的主要義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投保人義務的主要內容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宣告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保險公司解除合同並給付。


投保人義務的主要內容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害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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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的投保條件

  投保人應具有以下條件:

  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週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週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投保人的投保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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