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資產評估的技術原則是什麼
你聽說過國有獨資公司嗎?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國有獨資公司的相關法律知識。
國有獨資公司資產評估的技術原則
1.預期收益原則
即資產評估應當通過預期資產未來能夠提供的收益作為評估標準和確定其公平市場價格。資產評估的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項資產的未來收益情況。一般來說,一項資產的市場購買價格不應當高於該項資產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的收益價值。
2.貢獻原則
根據資產的某一部分對於資產整體的作用或價值來確定該部分資產的市場價格,該部分資產的價值取決於其對資產整體有何作用,即對資產整體的效用、價值等的貢獻情況。根據這一原則可以有效地對資產的某一部分進行準確科學的評估。
3.供求原則
某項資產具有何種市場價格,除了其本身的價值外,還受到市場供求關係變化的影響。即市場價格圍繞著資產價值本身運動,隨時都會發生價格與價值的偏離。因此資產評估結果受到當時的供求關係的影響。
4.替代原則
如果市場上存在著若干種功能、用途、質量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務可供消費者選擇的話,一般都願意接受價格最低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在資產評估中接受評估的資產其價值不應超過同種商品的最高售價。
5.外在性原則
除了上述資產本身的因素影響資產的價值外,還有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因素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資產的價值。如果資產本身外在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髮生變化的話,資產的市場價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因此在資產評估中,也應當也應當考慮到資產本身之外的因素。這就是資產評估中的外在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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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何謂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董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