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有限合夥企業的適應性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那麼你對有限合夥企業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相關法律知識。

  

  有限合夥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巾具有適應性強、靈活多變的能力。投資人的二元責任形式。在出資者責任上,公司中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責任有限原則雖有利於鼓勵投資,但不利於增強公司管理者的責任感。

  相比之下,有限合夥制中,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的規定使其不再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後顧之憂,從而願意投資有限合夥企也而對於負責企業經營管理的普通合夥人,必須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規定,更能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與責任心。


  避免“雙重”賦稅。眾所周知,公司制一般都存在著“雙重”徵稅的問題,即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這或多或少會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熱情。而有限合夥制則可以合法的規避“雙重”賦稅,因為合夥企業並不構成稅法上獨立的納稅主體。

  《合夥企業法》第6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據此,有限合夥企業也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有限合夥中的全體合夥人而言,他們只須按照自己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融資方便。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所面臨的最大難題就是資金短缺,企業籌集資金難已經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

  由於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沒有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後顧之憂,所以為了獲得最大化的經營利潤,其有對有限合夥企業加大投資的動力,這樣一來,有限合夥企業不僅能夠在短時間內獲得足夠的資金,也為日後企業的規模擴大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利潤分配方面的優勢。

  公司實行稅後利潤分配製,按出資比例分配,不利於闌動投資者的積極性;而有限合夥的利潤可立即分配給有限合夥人,且普通合夥人可獲得比其出資額高出許多倍的利潤,這有利於激勵風險投資家的管理積極性。風險投資機構的‘‘雙贏”組織形式在美國風險投資機構中,有限合夥制約佔80%。

  而目前我國的250多家風險投資企業,多為公司制。國外風險投資機構之所以主要以有限合夥為其組織形式,這與風險投資機構對風險規避、融資規模、運營效率以及激勵與約束等不同方面,較之一般企業所具有的不同要求有密切關係,而有限合夥也將成為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一種“雙贏”的新型組織形式。

  有限合夥的責任形式,恰到好處地解決了風險投資的極大風險性和融資規模性的要求。有限合夥責任形式的二元性,有利於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對於採用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機構,由於有限合夥人只負有限責任,這不僅拓寬了融資渠道、也分散並降低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而其中的普通合夥人,多是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世管理機構或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投資機構的運作管理。

  這種結構及責任形式既強化了對有限合夥的各方投資人的激勵,又使合夥人相互之間的信任進一步深化,從而使合夥更具有凝聚力。有限合夥制在更好地解決了民間集資問題基礎上,還可以降低風險投資機構的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根據“合夥企業法》,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允許最多有49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負責提供資金,不承擔日常經營管理,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另外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負責企業的經營,並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運作既有靈活性,又具穩定性。

  在運營方面,有限合夥的組織機構簡單,不存在複雜的層級制結構,投資策略的制定和具體的投資管理活動由普通合夥人即風險投資家操作,內部溝通與決策便捷,策略意見較易整合,故更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運作效率。

  風險投資具有高度的資訊不對稱性和不確定性,廣泛存在的委託代理風險使有限合夥製成為必然選擇。有限合夥以契約為基石,具有激勵與約束雙重機制,可有效地降低存在於投資者與風險投資家之間的代理風險,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從“理性的經濟人”假設出發,風險投資家不可能不去努力追求充滿誘惑力的數十倍於投資的鉅額回報,這種激勵成了風險投資家內在的驅動力。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夥人以專業技能、辛勤工作和全部身家取得投入資金的數十倍回報,有限合夥人不需勞心費神,得到的是其他任何理財方式無法達到的高收益,從而實現“雙贏”的局面。

  採用有限合夥的風險投資機構,由於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利益趨同,減少了普通合夥人採取短期自利行為而損害有限合夥人利益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在《合夥企業法*中規定有限合夥制度目前還僅是個撼礎性的Ij作,該法對有限合夥的執行規則規定得還非常籠統。

  比如關於有限合夥的適用範圍、有限合夥人的資格、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及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等問題,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這些不足有待於日後逐漸完善。但無論如何,有限合夥已被明確地寫進了法律,這就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完善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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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