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

  你聽說過船舶碰撞嗎?船舶碰撞,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接觸,但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過著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也適用船舶碰撞的規定***我國《海商法》第165條、170條***。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船舶碰撞的相關法律知識。

  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

  根據海商法相關規定,船舶碰撞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法律。

  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船舶碰撞相關法條

  船舶修理保險

  船舶修理保險是保險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業期間,因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或責任的保險。從廣義上說,是海上船舶保險的一種,國際保險市場上稱為船舶修理人風險保險。

  船舶修理保險具有的特點具體表現在:

  ⑴船舶修理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⑵船舶修理保險合同,可以是獨立的保險單,也可以在船舶保險單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條款的形式出現。⑶該保險不僅承保船舶修理期間的海上和陸上危險,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於其過失依法律或合同應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⑶該保險的其保險價值不應低於該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場價值與修理費估算額之和。因為,被保險人若因為船舶在修理期間的危險性較航行中為低,而故意將保險價值壓低,必然使保險人收益減小。當然,基於船舶修理的風險性低於航行,該保險收取的保險費較低。

  計算賠償數額的根據。

  ⑸船舶修理保險的適用,一般是在購買成船後即予以修理或改裝,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險合同即將屆滿之時修理該船舶。不過,其條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船舶未發生全損。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險合同期間,船舶進塢維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險。

  船舶修理險責任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船舶修理險條款。從國際市場上看,該保險不僅承保船舶修理期間的海上和陸上危險,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於其過失依法律或合同應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該保險中承保由於船舶修理人的過失引起的火災事故、船舶機損等造成的損失,或因其過失導致被保險的在修船舶在移泊、進出船塢期間碰撞碼頭設施、船塢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應注意,由於船舶在修理期間遭受地震、火山爆發、雷電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嘯、火災等危險較之船舶航行中更大,故船舶修理保險一般將其排除在承保責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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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碰撞的傳統概念

  船舶碰撞的傳統概念又可分為廣義說和狹義說。

  廣義說

  廣義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當首推《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作出的定義,根據該公約第一條的規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義是指船舶之間在任何水域中發生實際接觸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損害的海上事故。

  根據該定義,可以看出廣義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就包括:

  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發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間,按照《1910年碰撞公約》規定,構成船舶碰撞,必須有一方是海船,故此處所說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內河船,且不論是在航或沉船。從這個意義上說,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碼頭、防洪堤、燈船等***之間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間發生實質性接觸,構成船舶碰撞,必須在船舶之間發生了實質性的或直接的觸碰,即兩船或多船的某個部位同時佔據了同一空間而產生力學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對抗的物理狀態,包括一船和作為他船組成部分的船舶屬具,否則就不能歸結為碰撞事故。

  由此,間接碰撞或浪損就不屬於船舶碰撞的範疇。所謂間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間雖然沒有直接的接觸,但卻導致了與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觀效果。所謂浪損,則指一船雖然沒有直接觸碰他船,但由於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並導致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

  3、碰撞可以發生在任何水域,凡發生在海上、與海相通的水域、不與海相通的內水水域,也不論是否允許公眾航行的水域,均屬船舶碰撞。

  4、碰撞必須造成損害後果,確定碰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碰撞必須造成損害後果,否則就失去了訴訟的基礎。

  狹義說

  狹義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之間在海上或與海相通水域發生實際接觸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損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狹義說和廣義說主要區別在於:狹義的船舶碰撞適用的船舶範圍小於廣義的,限於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狹義的船舶碰撞適用的水域範圍小於廣義的,限於海上或與海相通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