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是什麼

  關於認定合同主體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採取的標準主要是“國籍”標準。你對涉外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涉外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

  所謂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產生、變更、終止合同關係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對外貿易性質的涉外合同***或稱為對外貿易合同***,它是指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訂立的合同。


  在實踐中,處理涉外合同糾紛最常見的問題就是法律適用。涉外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法人或個人,合同中不免會涉及到法律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適用外國法律還是適用本國法律對糾紛的解決至關重要。因此,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般儘量約定合同適用本國法律,這樣對當事人來說是有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以明示方式選擇處理涉外合同爭議的法律可以選擇我國法律,也可以選擇外國法律。

  選擇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不得違反國家主權原則。不得故意藉助選擇法律方式規避我國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範,否則選擇無效。

  對於涉外合同,除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之外,我國法院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性採取如下原則:

  1、當事人協議原則

  我國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合同的管轄地及法律適用,也可以選擇仲裁。當事人選擇的國家法律與合同爭議要有實際聯絡,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涉外合同糾紛中就管轄權或適用法律問題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則需要適用最密切聯絡原則來確定。

  2、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

  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在當事人選擇中國法律時,如果糾紛發生在某個國際條約的參加國,則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在中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沒有規定時,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綜上所述,如果合同雙方最終仍各持己見不能達成協議,就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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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範,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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