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有哪些法律適用
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下面由小編介紹債務加入適用於哪些法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債務加入適用哪些法律
並存的債務承擔,為新債務之負擔行為,抑為所承擔債務之承受,學說上尚未一致。是新產生的債的關係,還是原債務關係的延續?債務加入是以原債務存在為前提,這樣原債務關係仍然發生了延續,但是由於有新債務人加入,使原債務關係從單一之債轉為多數人之債,又導致一個新債務關係產生。事實上,並存的債務加入並不是一種債務的變更,債務已經由原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轉移到新的債務人身上,因此並存的債務加入是一種債務轉移。
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然而,學者對此法條理解存在分歧,王利明教授認為該條規定部分債務的轉移實際上是指並存的債務承擔,有些學者則認為該條所規定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全部的債務免責和部分的債務免責,不包括並存的債務承擔,對於並存的債務承擔,目前法律尚未進行明確的界限。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4條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同意。但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沒有從原債務中脫離,仍要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債權人並無不利,所以債務加入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此,我國合同法對債務加入並沒有明確規定。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並存債務承擔的特徵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並存債務承擔的方式
並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採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因債務人並未脫離債的關係,且又新增債務人,對債權人即多了一層保障,有利無弊。但債務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對債權人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可能對債權人造成不利: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時,債權人不明緣由,可能拒絕受領,將構成債權人遲延。
並存債務承擔的要件與效力
***一***並存債務承擔的要件
並存的債務承擔,在要件構成上大體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同,因而也包括:
1.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此要件同於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贅述。
2.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在此,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之處在於:若由債權人和承擔人直接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問債務人的意思,該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債務人和承擔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必經債權人同意。
***二***並存債務承擔的效力
並存的債務承擔後,就被承擔部分的債務,承擔人和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有關連帶債務的規則均可適用於並存的債務承擔。唯原債務人的債務和從債務並不轉移,從權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也不轉移或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