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撞到人的法律責任

  機動車輛撞到人,輕則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違反交通規章規撞死人了,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電瓶車撞到人又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如果撞到人,造成對方輕傷,則只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承擔多少責任,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承擔。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裡提醒一下,構成交通肇事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如果你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就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了。

  那麼,電瓶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呢?根據《交安法》第119條規定:“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現階段所有電瓶車出廠都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說明書》,有些會附寫《GB17761-1999》標準。所以一般電瓶車仍然認定為非機動車。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車輛是否需要是機動車呢?答案是不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電瓶車撞人了也可能構成犯罪。

  電瓶車撞人怎麼處理

  一、打122報警,接警後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一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二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五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六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 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三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