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船舶碰撞的法律問題
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權糾紛中最普遍、專業性最強、審理難度最大的一類案件。國際公約和各國海商法都毫無例外地對船舶碰撞問題專門做出規定,你對船舶碰撞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船舶碰撞的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
所稱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
發生船舶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該怎麼辦?
船舶發生碰撞,當事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對於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員必須盡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長應當儘可能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出發港和目的港通知對方。
什麼情況下,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船舶發生碰撞,由誰負賠償責任?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於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
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如何確定雙方的責任?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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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舶碰撞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中國《海商法》第165條對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
此外《海商法》第170條還規定:“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中國規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傳統的狹義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礎上,同時又融合了《里斯本規則》中一些較為先進的立法規定,因而處於傳統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國的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則包括:
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間的碰撞,排除了軍事船舶、政府公務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時還排除了20總噸以下小型船艇間的碰撞以及內河船舶間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為補充。
3、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間接碰撞須當事船有過失。
5、船舶碰撞應造成損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