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債權的執行內容是什麼
自然債權又稱不完全債權,是指不具有法律債權的全部權能的債權,它是欠缺法律債權效力之一而產生的。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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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使對被執行人自然債權執行程式的啟動,必須依賴於一般執行程式,以 一般執行程式作為對自然債權執行制度執行程式的前提條件 .因對被執行人自然債權執行適用於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形,而只有進行一般執行程式後,才能知道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但並非一般 執行程式開始之後必然會引起代位執行程式的開始。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自然債權的執行,必須以“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為前提。被執行人有償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執行。
司法實踐中存在兩個極端的做法:一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不作深入細緻的調查,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有到期自然債權就立即適用對被執行人自然債權執行程式, 這顯然於法不符。二是過於苛求被執行人必須是沒有任何財產的情況下方可適用對被執行人自然債權執行程式,這也不利於申請執行人利益的保護和法院更有效地開 展執行工作,與立法本意也不合。
正確地理解和適用代位執行程式,應當要立足於對被執行人本身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所以,全面瞭解和掌握其財產狀況是必要的。如果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就不應當將被執行人的自然債權作為執行標的。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 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即可對其自然債權採取措施。 必須是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自然債權,《意見》第300條和《規定》第61條都規定對“到期自然債權”才能執行。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該自然債權非得已屆清償期,否則就是對第三人權利的侵害。
關於自然債權是否到期應作具體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為準;有約 定期限的以約定期限為準;既無法定期限也無約定期限的,原則上被執行人可隨時要求第三人清償,與此相應,進入執行程式後申請執行人可隨時申請對其執行。對於未到期自然債權,申請執行人不得申請執行,即便提出也應予以駁回,但第三人自願提前履行的除外。
然而,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未到期自然債權,為防止被執行人私自處分未到期債僅從而妨礙申請執行人的自然債權得到及時實現,應擴大《意見》第105條規定的代位財產保全的適用物件範圍,允許申請執行人就被執行人的未到期自然債權申請代位保全,待自然債權到期後再改為申請執行執行。因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不得對被執行人清償債務,畢竟不同於實際執行第三人的財產。
被執行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自然債權或雖行使自然債權但未達到目的。被執行人具備行使權利條件而消極漠視,讓其自然債權處於呆滯狀態,足以害及申請執行人的自然債權。是主觀上的過錯還是客觀上的障礙,則在所不問。即使被執行人不怠於行使權利,但如行使的結果仍然不能改變或全部改變第三人擁有財產的狀況,也可適用對被執行人自然債權的執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然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對自然債權執行制度的立法目的。